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张玉园因交通事故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玉园驾驶着丰城市站开往宜春市的大客车。 行驶至新梅公路116号路灯路段,被告人张玉园驾车从右侧紧急车道超车时,向同方向行驶,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周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玉园立即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法医鉴定,周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认定,被告人张玉园将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玉园于2011年6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张玉园方面于2011年5月5日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理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 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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