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时出现各种纠纷,私自扣留他人经营的车辆,这种行为往往不仅自身原有的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还得赔偿车主的损失,从而产生新的麻烦。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归还拘留车辆案,被拘留者在法官批评教育下,主动归还车辆,但车主损失2000元应予赔偿。
2010年1月18日,秦州区农民张某归还租用的邻村村民坚某的炼瓦机时,雇佣本村村民孙某的农用三轮车运输,炼瓦机运到后,坚某要求张某结清全部租金,张某未结清后回来。 于是,坚某扣留了张某的农用三轮车,要求张某结清拖欠的租赁费,然后归还车辆。 此后,车主孙某多次要求坚某归还车辆,但随后于7月14日向法院起诉坚某,要求归还农用三轮车,并承担因拉车而损失的运费和需要车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6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对被告坚某进行了教育批评,坚某主动归还车辆,原告孙某也将赔偿额降至2000元,但被告不愿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坚某涉嫌因张某未结清租赁费而回避,原告与张某共谋扣押原告车辆,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归还和扣除的损失,应当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原告放弃拉车的部分损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许可。 张某尚欠租赁费的问题,被告可以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解决。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坚某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农用三轮车被扣除期间损失2000元。 (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热线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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