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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醉驾肇事保险公司亦不免责

“如果喝醉了撞到人,保险公司会先赔偿。 ”。 这是对以往“酒后驾驶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普遍认识的全新颠覆。

难怪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后,保险公司无忧无虑地选择了上诉。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醉酒撞人,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判决。 山东省高院表示,全国首家酒后驾驶事故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案。

“这种赔偿观点是史无前例的,二审判决证明了我们的执法意图是完全正确的。 ”丁哲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他在审理一起醉酒撞人案中,首次坚定地提出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观点。

2007年7月,济南市民任敬山驾驶旅游轿车将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赵玉珍撞倒,将轿车撞坏,赵玉珍受伤。 警方在现场勘查后,认定任敬山酒后驾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赵玉珍住院期间,任敬山是邮电工程济南公司员工,据了解,交通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已在中国人财产保险济南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赵玉珍出院后,与任敬山协商赔偿未果,随后在一纸诉状中连同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任敬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该判决的直接后果是,作为连带赔偿义务人,无论任敬山有无赔偿能力,受害人都有权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索赔。 ”丁哲法官告诉记者。

但保险公司反对称,这起交通事故系任敬山酒后驾驶所致,并提出,根据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接到保险公司的上诉书后,专门成立议院,多次商讨此案。

案件法官隋登科说:“我说这个案件很普通。 他说,酒后驾车事件很容易发生,是高发的事件类型,所以不普通。 此外,由于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理、法规,彻底颠覆了以往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维。 本案二审的结果直接决定这一新理念能否在全市各级法院推广。 ”

为了慎重审理此案,隋登科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试图从立法本源上寻找相关依据。

据他介绍,机动车必须投保,其立法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司机发生酒后事故,保险公司很可能免除责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另外,交通保险条例中也没有排除酒后驾驶造成的人身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责规定。

经过深究立法原意并结合实践,济南中院维持了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当日,保险公司向赵玉珍支付了58000元赔偿金。

济南中院二审判决发出了“信号”。 这意味着该市各基层院在审理此类酒后驾驶事故案件中,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定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丁哲向记者分析了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律支持。 “保险公司免责的唯一理由是被害人的故意行为,除此之外履行赔偿既是法定责任,也是强制责任。 ”他解释说,肇事司机没有一般过失或过失,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但酒后驾驶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反而承担小部分责任,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此外,“保险公司负有的只是先行赔偿责任,并不是酒后司机就能对此承担责任。 ”丁哲表示,这种判决模式绝不是对酒驾司机的纵容、放任。 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继续向酒后司机追偿。 ”

这个判决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呢?

丁哲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记者,酒后司机肇事后被刑事拘留、判决、罚款,因此无视对受害者的赔偿,有的司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失踪。 此时,受害者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很容易就此进行访问和投稿。

“让保险公司先赔偿,让醉酒司机追偿,一方面可以第一时间保障受害者权益,及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醉酒司机起到震慑和惩罚作用,这体现了能动司法和人性化司法的结合。”济南市槐荫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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