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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涉及两辆以上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以下由富华法律小编通过一个例子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中数车肇事的赔偿处理问题

我国的《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都没有明确,实践审判中各地法院的认识和处理方法不统一,值得进一步探讨。 两辆以上车辆共同发生事故时,根据每辆车辆投保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肇事车辆均投保交强险; 第二、部分车辆已投保; 第三,所有车辆都没有投保。 笔者从实际案例出发,逐一分析以上三种情况。

【案例介绍】

2006年9月15日,A在一个视野不好的雨天开着B车。 在十字路口,由于c驾驶违章,右转的D车刹车不及,碰撞后B车倒下,撞到路边的行人e上,e受重伤,引起了车辆不同破损的交通事故。 B、D车分别在甲、乙保险公司投保。 在这起事故中,a负主要责任,c负次要责任。 e的事故损失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120000元。

第一种情况:B、D均已投保了交强险。

e可以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那么甲、乙保险公司应该如何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呢? 这里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一、一份保险金额保障说

这是因为,如果发生了几车共同事故,几名被保险人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无论受害者受到多少损失,最多只能由一个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来保障,加害者(被保险人)不会因多人而异,因此各保险人共同对受害者承担保险金1 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这一学说,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数辆机动车共生或者涉及数辆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肇事汽车全部或者部分为被保险车辆的,被害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各被保险人请求连带给付保险金。 ……"。

 二、数份保险金保障说

根据该学说,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责任负担过重的保障,因此发生事故时,如果有若干被保险人对受害者负有责任,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额赔偿的责任减免。 对受害者来说,可以在“保险金额乘以共同侵权被保险汽车数”的范围内,要求各保险人赔偿事故损失。 这样,受害者就不会获得不正当利益,尽量得到保障。 被保险人应当减免的责任额应当维持,这对被保险人有利。 德国、日本的立法例采用了这一学说。

) 1、德国立法例)受害人获得的损失补偿,属于损害范围,应由各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此,受害者获得的保障不限于一笔保险金,而是在损失范围内尽量得到保障。

) 2、日本立法例: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任保险合同必须按车辆分别签订。” 由于保障了每节车厢的保险金额,涉及多节车厢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处理,在受害人损失超过1笔保险金的情况下,在“保险金乘以共同侵权车辆合同数”的范围内支付损失额。

以上两种学说或制度,都有各自的道理和法理依据,那么回归我国的交强保险制度,到底应该采用哪一种呢?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倾向于“一个保险保障”。 除了以上第一学说的理由之外,还考虑如下。 首先,我国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在一定限度内为受害者提供“基本”救济保障。 其次,无论是投保强险还是商业第三方投保,都属于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制度是在承认使用汽车的必要性,肯定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的。 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避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过重”,但责任保险同样存在制度的“诟病”。 主要发挥着对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负面”作用。 民事侵权制度是让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经济制裁,增强侵权人防范危险行为的意识,提高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而责任保险制度给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带来了责任保险的分担,违法者的经济制裁转嫁给违法者,未能有效提高违法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回到交通事故,采用了一些保险金保障学说,认为除了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之外,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很容易全部免除,社会效应也是可以想象的。

在允许保险金保障的前提下,上述情形甲、乙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e支付保险金时,会出现以下问题。 甲、乙保险规定保险限额(假设e的损害赔偿项目超过各项赔偿限额; 下同) )的范围内,到底按照各自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金赔偿义务呢? 还是部分责任比例平分?

假设按责任比例承担,甲保险公司需向e支付60000元70% (主要责任比例)=42000元,乙公司需向e支付60000元30%=18000元。

假设部分责任比例承担,甲方和乙方需分别向e支付60000元50%=30000元。 [page]

这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二等分赔偿计算方法。 主要理由如下。 “搁置”事故责任,在责任保险框架内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因为在多车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在保险范围内恢复到责任赔偿体系,就会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实际上违反了这个制度的原则,产生了相反的效果

根据责任分担特例,在上述情况下,如果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将在保险金(60000元)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限额1600

第二种情况:B投保了交强险,D没有投保交强险

在以上情况下,e可以向甲方公司要求在保险限额(6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损失,根据一项保险金保障处理,e的剩余事故损失只能要求b、e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即,b、d有可能分别向e赔偿60000元(总损失120000元-限额60000元)70%=42000元、60000元)

这里发生了问题。 D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需要负责吗?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道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扣留车辆直至并处双倍保险费罚款。 对于以上案例,D可被处以留置车辆和两倍保险费的罚款,该处罚为行政处罚。

第三种情况:B、D均没有投保交强险

这种情况下,按一项保险金保障处理,B、D应在60000元限额范围内对e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 对于60000元的赔偿限制,基于以上论述,B、D平分,即每人应承担30000元的赔偿责任,且该责任应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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