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只有在有伤害的情况下才进行保险。然后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垫付后,对方不给开发票?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边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后对方不给发票
医疗费用是指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伤或因损伤引起的疾病,为身体恢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意外伤害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因交通事故创伤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伤情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以及治疗单位的诊断或者法医鉴定意见,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学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连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怎么赔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票据进行赔偿。通常,这些费用会得到补偿: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疗费用是指为购买药品而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治疗和各种医学检查所需的费用,如血检费、透视费、CT费、b超费、彩超费等。
三、交通事故医疗费应该谁垫付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施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条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抢救伤者需要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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