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工伤处理预防
鉴于目前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目前属于工伤的职工可以向对方加害人要求赔偿,同时可以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的客观情况。 公司在交通事故工伤的预防和处理上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1 .约定员工居住地及员工居住地变更通知的规定,以确定是否为上下班工伤。
2 .目前,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视为工伤”的情节包括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造成相同情况,得出不同认定和处理结论。 因此,建议公司和员工双方就相关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约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通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各方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依法取得工伤赔偿后,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不存在第三方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替代模式。 即应以工伤赔偿代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只能主张工伤赔偿。 如果存在第三方,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 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工伤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方式主张权利,两者不能同时行使。 否则将违反公平原则。 从司法实践来看,侵权案件中侵权方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赔偿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方免责条件,因此大部分案件都支持受害者两倍的赔偿请求
鉴于上述争议,建议修改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员工因他人交通事故行为造成工伤的处理程序。明确应当从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的费用和补充方法的员工是否应当向公司转让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