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有过失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法定过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过失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 有配偶的人虐待、遗弃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的4种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况过于狭窄。 应该把赌博、毒品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2、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没有过错。 无过错方的过错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并不是说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这一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的事实。 如果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就会失去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对人的精神损害的结果。
4、违法行为导致夫妻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存在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这个条件不得到满足,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被宣告离婚,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妇的无过错方。 对于因重婚等非法结婚而无效结婚以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采用任何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者,不享有该请求权。 因为这个无过错者不是合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这项损害索赔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人提出。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本条所称配偶中有过失的一方与无过失的一方互为配偶。 部分当事人在请求时向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失并因此导致离婚的情况为前提。
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失情形,导致离婚的,即一方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该权利。 笔者认为,这一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具体操作。 必须稍微扩大一方过失的范围。 包括毒品和赌博在内,可以真正发挥婚姻法第46条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作用。 如果不起诉离婚,并且根据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