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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人身损害赔偿伙食费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解读: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

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文章主题]

本文第一段是关于住院伙食补助的标准。本条第二款是指被害人本人及其陪同人员前往外地治疗而不能住院时所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处理。

[解读]

住院津贴,《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没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的规定。《民法通则》颁布后,最早的规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1992年5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包括残疾人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医疗期间陪护家属的交通、住宿费用”,第四条第(五)项“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寻找尸体和幸存者的合理费用,与医院伙食补助有关,但不是单纯的对医院伙食补助标准的规定。但是,这两项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宿有关。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第四条第(三)项第一句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受害人在外地住院或者接受治疗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标准计算”。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可见,在司法解释层面,除了1992年的司法解释和2001年的司法解释外,没有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但1992年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2001年的司法解释也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触电伤亡。《解释》第六条虽有适用条款的规定,但对于3354号马车来说,有些太小了。这个司法解释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性司法解释,完全应该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包括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随行工作人员去外地治疗,不能住院时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如何计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从上述现有规定来看,在确定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时,一般以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准。这种计算首先更方便,其次相对统一。该解释与上述规定相同,以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津贴标准为标准,仅将“根据”和“应当依据”改为“参照”,既保持了连续性和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应该说是比较符合审判实际的。

要理解这篇文章的第一段,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医院伙食补助的规定,理由是被害人住院,伙食费一般超过他在家的原标准。补贴超出部分是合理的。

2.住院伙食补助,用于补助“五

4.住院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确定。财政部1996年2月1日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出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伙食补助费按在特殊地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途中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地区标准计算)。”这里所说的特殊区域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中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是指机关正职及以下工作人员。该条司法解释中的“当地”并未指明是县、市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未指明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还是向法院起诉地。对于这一点,被害人可以提出标准,因为无论“地方”是什么,“地方国家机关一般都是”这一条款中提到的“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可以这样做,以达到司法统一的目的。但根据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自由决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要理解这篇文章的第二段,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本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治疗的”。正所谓“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审判实践中的标准应当适当“严格”,因为以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是否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问题上是对立的。权利人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比如当地没有条件治疗这种病,当地无法进行这种手术等等。如果当地医院完全可以治疗,比如一般的常规小手术,一般医院都可以处理,受害人就没有必要再去外地治疗。当然,被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的,赔偿义务人不得推诿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赔偿权利人的合理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到外地治疗时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至于什么是合理的,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例如,深圳的住宿和餐饮成本高于Xi。

3.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接受治疗,则需要护送。陪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合理部分也应予以补偿。

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对该条提出了一种意见,认为该条第二款的认定点是是否住院,而不是是否住院,因此应删除“不”,在“住院”后增加“以外”。在我们看来,网上意见与该条款中的表述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目前的表述更符合中国人的表达习惯,故不采纳网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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