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受害人转送医院治疗的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器官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据此,受害人有权根据病情和治疗水平选择医院,不受附近医疗机构和原医院同意与否的限制。只要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转送治疗行为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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