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原有疾病加重或者诱发的危险状态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受害人为防止原有疾病诱发或者加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支出,是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1.侵权行为与加重或诱发受害人原有疾病的危险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原发病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与侵权无关。但侵害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稳定的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抗原发病复发或加重的能力降低,出现原发病加重或诱发的危险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是诱发或加重原发病的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为消除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原有疾病加重或者诱发的危险状态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
当受害人原有疾病因侵害而加重或诱发时,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的风险就会转化为实际损害,损害后果就会被放大。此时,受害人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加重或诱发,是合理的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属于合理支出。
3.为消除原发病的加重或诱发的危险状态而发生的费用,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失的功能,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危险状态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消除危险状态是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也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当侵权行为具有加重或者诱发原发病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消除诱发或者加重原发病的危险状态,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少,属于被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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