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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加重情节包括哪些

强奸罪有死刑,但并不是触犯强奸罪就要死刑。 强奸罪的死刑是强奸罪加重的情节,但在我国强奸罪加重的情节包括什么呢? 到底什么样的情节会被处以死刑呢? 接下来,一起看看介绍吧。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加重强奸罪情节: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造成多人的,本文所称“多人”主要是指三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首先,这里是女性,不是幼女; 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再次,这里的人前不包括罪犯,一般也不包括受害者。最后,当众看不一定都是亲眼看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的“结果”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而是酌量情节。

知识:哪些情况不能认定强奸罪?

(一)有早熟、身材高大等特点或者本人谎报年龄的幼女,确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者在幼女积极要求下双方主动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被认定为强奸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恶化关系,怕事情败露后丢面子,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通奸称为强奸,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最初的性行为有违女性意愿,但事后未被检举,此后女性多次自愿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按《解答》规定不认定为强奸罪。

(四)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也发生一些强奸行为。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婚姻,即约定共同生活,被认为有同居的义务。 同居义务是从自愿婚姻行为中推定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但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应当排除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五种情形,只有行为人有其中一种情形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强奸罪加重的情节都是比较恶劣的情况,判处死刑就是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并且,不仅是强奸罪加重的场面,小编还介绍了不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况。 我希望你知道更多关于强奸罪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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