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证据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获取的。如何确定视听资料是否有效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判断取证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要求收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判断收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为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视听资料是否合法。 第三,不具有危害性且具有正当性的视听资料,从收集行为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来判断。
第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并不完全认可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因此,视听资料需要查清取证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和背景,综合考虑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前后,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利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提醒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真伪,并告知其不申请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证据存在一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来强化其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存疑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不能完全否定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而是应该通过对所有证据的综合审定,强化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公正。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需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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