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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演员个人资料,李丁起名字

申请人:李庚,男41岁,中国籍,住日本大阪府吹田市千里山西4丁目39号A-309号。

申请人:丁映秋,女44岁,中国籍,住日本大阪府丰中市庄内幸町2-7-8清山庄27室。

申请人李庚和丁映秋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关系也很好,1975年2月生下女孩李落。 1980年11月,李庚去日本留学,从此双方感情逐渐冷淡。 1988年1月,丁映秋留学日本,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 1989年春天,丁映秋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由于程序不完备,大阪府地方法院不予受理。 1990年12月,丁映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调解,1991年2月27日解除李庚、丁映秋的婚姻关系。 丁映秋在中国、日本国的财产归丁所有; 李庚支付丁映秋200万日元生活费; 李庚在日本的财产归李所有; 女儿李落由丁映秋抚养,李庚支付200万日元的抚养费。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双方前往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离婚申请受理证明》。 之后,丁映秋回到中国,准备要求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取李庚交给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 大孤府地方法院提出,解除李、丁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在中国法律允许后,上述费用才能交给丁映秋。 为此,李庚、丁映秋分别向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调解协议。

审判

审判概要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就李庚、丁映秋离婚案作出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不抵触,1991年5月28日,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裁定申请人李庚、丁映秋离婚

核定

注释

本案是申请外国法院批准离婚调解协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请或者执行有明确规定。 虽然该规定没有明确指出外国法院批准调解协议书的问题,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外国法院生效的部分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外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用调解方式办案,出具调解协议书) 调解是法院的判决方式,其调解协议书)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因为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 此外,一般理解是,法院作出的裁定除判决、裁定外,通常还应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 我国与波兰、法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称的“裁定”包括调解书。 因此,外国法院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理解为包括调解协议(调解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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