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据保全的特殊性,很容易让被告觉得法院是在帮原告和被告打官司。保全过程中经常会有被告反对,但是怕被法院制裁,不直接和你对抗。他想尽办法拖延时间,说公司领导不在或者出差,或者口头答应高管配合,但是他故意拖延。暗中他派其他公司工作人员转移销毁相关证据,导致证据保全成功率低。遇到这种情况,原告首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让其提前彻底了解情况,明确告知法院需要保全的证据的位置。这时候法院就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执行,让被告不会有准备的机会;对于保全的证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审判庭可以联系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必要时,原审法院的法官应当陪同参加证据保全;在财务账册保全中,当事人不配合,或者以影响其正常运转为由拒绝法院查封、扣押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并对有关书证进行复印、拍照、摘抄,制作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发现被告人在现场持有证据,拒不配合法院保全,转移或者毁损证据,应当及时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以达到证据保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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