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以当事人为基础的证据收集方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没有专门规定。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专栏边肖为您介绍相关权利和程序保障。
第五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指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权提供证据,而且有权收集证据。同时,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六十条还对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作了规定:“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但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除了一般规定“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之外,没有具体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第一,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或者无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广泛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 第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所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解释为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解释为两层意思: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综合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授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这是一种授权规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证据收集权具有广泛性、充分性、公开性和私权性的特点。这一权利应得到公众的尊重,同时也应得到法院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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