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和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能否和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

李老师1994年进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2月,2007年4月,李老师驾驶电动车上班时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李老师重伤。 该事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因工致残程度为六级。 李老师受伤后一直在接受治疗。 2008年2月,企业与李老师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李老师认为企业不可能终止劳动关系。 至此,李老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讯问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李老师于2007年4月,本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在工伤六级时身心已经受到折磨,现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根据规定,企业还应当发给本人伤残津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认为,李老师的工伤已经按规定赔偿,目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 此外,企业也愿意按规定赔偿李老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就业补助金等,并未违反有关规定。 所以我不同意和李老师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李老师发生工伤,因工伤六级,李老师本人不同意解除或者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留与李老师的劳动关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工作安排困难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同意按规定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案件的审查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企业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1、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劳动者本人提出的,该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显然,本案李老师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李老师提出希望解除或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李老师不希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保留双方的劳动关系必须为李老师安排适当的工作,工作安排困难的,应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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