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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标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7]59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冀劳社[2004]95号,以下简称《意见》 )规定,因工负伤达到1-4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

一、调整后的计算方法:

(一)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残疾等级一级的,161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级为14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1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级为9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年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伤残等级一级为10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级为9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8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7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年满50周岁且达到残疾等级一级的为8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级为7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6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弟、妹妹)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

有若干名供养亲属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在10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认真抓好有关标准调整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提高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认识,抓好农民工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三.新标准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2008年1月1日以后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和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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