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凭发票据实结算。
2、停工留薪(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造成事故损失,或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业时间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后,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属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档次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是七级残疾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七级工伤赔偿标准,山东省规定,用人单位分别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述标准加50%。 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距离全额支付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减少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达到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10%支付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