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以下是富华法律边肖对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知识的介绍。感谢您的关注。
【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
1.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证据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准许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交换证据应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
4.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入卷内;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拟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内,并记载异议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5.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后进行反驳并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
6.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对于重大、疑难、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交换证据的除外。
7.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8.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且该证据未经审理,可能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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