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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

核心内容:对于谁应该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既要看到一般,又要照顾特殊。因此,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启动,或者更确切地说,由提供非法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启动。但也有例外,即法院不主动审查非法证据时,会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当主动审查。

 其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人是理性人,也是经济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评判者,同时也是自己利益的最终决定者。每个人都可以判断什么对自己好,什么对自己不好,同时可以决定是享受利益还是放弃利益。对一方自身利益的权衡和选择,是他自己的“私事”,是他的自由。只要他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就不应该受到干涉。民事诉讼也是如此。对对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无异议,视为其认可该证据。如果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法院不得干预。

其次,符合一般认知规律。案件的争议事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它不能脱离当事人而存在。所以,当事人最接近案件事实,法官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陈述和证据就知道事实,这是离事实最远的。因为当事人最接近事实,他们更容易判断对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最接近案件事实、最容易判断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审查请求,而让远离事实的法官主动审查,岂不是舍近求远?

第三,适应我国现代诉讼模式。现代诉讼模式逐渐摆脱了传统职权主义的纠问式模式,逐渐向对抗制靠拢,形成了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与对抗制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请求审理案件,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不能对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除非与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有关。

最后,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私权不可侵犯是公民社会法治的基石。个人可以或者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权可以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利总是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如何解决这个冲突?这就需要法院来平衡了。当个人权利的行使或利益的放弃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时,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适当的限制。因此,虽然当事人可以不就非法证据进行抗辩或请求审查,但只要非法证据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利益,即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法院就可以凭借其职权进行审查,以平衡个人与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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