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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挖掘机买卖纠纷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挖掘机买卖纠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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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机租赁合同,精选5篇

挖掘机,又称挖掘机械,又称挖土机,是用铲斗挖掘高于或低于承机面的物料,并装入运输车辆或卸至堆料场的土方机械。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工程 工作 总结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挖机 租赁合同 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设备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配置:甲方将_______________挖掘机设备一台及管理人员一名,租赁给乙方用于工地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赁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共_____个月,如超出艇期则按实际小时(_____元/小时)计收租金。若因乙方原因,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甲方将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并且设备进退场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租期未满半年,进退场费用也需乙方负责。

三、租金计算及付方式

1、此设备按月计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_____万元整(¥__________)

2、从设备拖车当日起(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计收租赁租金,到乙方电话通知设备退场并全额付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当日为合同截止日。从拖车当日收取一个月租金____万元整(________)。后每隔____天结算一次,不得拖欠。如乙方逾期未付清租金,甲方每天将按所欠租金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并有权停止设备的使用,设备停止期间乙方照付租金,直至乙方付清全额租金后方能使用该设备。

四、甲方职责和权利

1、挖掘出配备管理人员一名为乙方服务至合同期满。

2、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看管。

3、甲方有权拒绝不符合挖掘难度要求的挖掘操作。

4、租赁期间,甲方的服务公限于租赁设备的操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造成工期停顿,无论时间长短,甲方仍将按时向乙方计收租金。

五、乙方职责和权利

1、负责甲方设备的签收与保管、遗失,损坏照价赔付。

2、负责设备燃油供应及费用,并保证烯油品质符合国家标准。

3、负责安排管理人员的食宿并承担其费用。

4、甲方设备需维修时,乙方必须给甲方二天时间作为维修工时,若因甲方设备自身原因,超出二天保养。乙方有权扣除超出时间的相应租金。维修费在___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支付。

5、如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也他人纠纷造成甲方设备被扣押,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设备作为抵押转租或转运其他工地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若因乙方所提供的安全设备及防护力不强,或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事故,则由乙方付全责。

3、在合同终止前,乙方必须提前____天电话告知甲方,以便双方作好设备退场和租金结算工作,若因为乙方原因使甲方设备在合同终止当日未能及时退场,则视为乙方续租,甲方将计收租金直至设备离场之日为止。

4、挖掘机每月工作时间约定在____小时以内,如果超出约定时间,甲方则按超出时间(每小时________元)向乙方加收租金,每月不足________小时,按____小时计。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或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挖机租赁合同2

甲方(租借方):

乙方(出租方):

租赁设备:沃尔沃240挖掘机一台,50装载机一台。

为了确保挖机在租赁过程中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就设备租赁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承担设备的柴油消耗和随机配备工作人员的食宿,以及设备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业任务,合理安排作业工作面,严禁硬性作业。

3、甲方负责设备作业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提供挖机和装载机各一台,工作人员两名,确保车况正常。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自理施工过程中自身人为造成的安全责任。

三、租金标准

合同宗旨为月度租赁,即每月(三十天)设备的基本租赁使用费合计为元整(乙方不提供税票)。

四、租赁费用的支付

设备自进场之日起至每月租赁时间达到25天后一次性付清当月租金。

五、安全责任及设备保管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差,工作难度太大,作业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再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及人员伤亡,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如出现甲乙双方事先没有预测的事故发生,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甲方承担责任。

3、属乙方挖机手责任,造成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责任人员必须听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责任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并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和 规章制度 。

5、设备在租赁中如出现被盗或人为破坏甲方负责赔偿。

七、综上所述,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挖机租赁合同3

甲方自有挖机台,乙方愿承租使用。

一、承租费挖方元/月或元/小时,破碎元/月或元/小时。(甲方不提供税票)

二、挖机油料由乙方提供(包月)。

三、甲方挖机三天保养及维修一次,若有超出,甲方可按租金比例系数扣减乙方的实际误工租金。

四、挖机工作每天不超过8小时,如因甲方原因或者是无作业任务等,乙方作业工时不足8小时,租赁费不变;如每天作业工时超出8小时以上的部分,乙方按每小时元的标准再支付甲方的超时作业款。

五、挖机自进场之日起至月底一次性付清当月租金。

六、综上所述,甲乙双方互相遵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挖机租赁合同4

甲方(承租方):_________车型:_________

乙方(作业方):_________租赁使用地点:_________

为了确保挖掘机在租赁过程中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就挖掘机租赁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负责挖机设备的保管及乙方随机工作人员的食宿。

2、甲方提供工作任务,对于岩石部分应作出相应的爆破,严禁硬性作业。

3、甲方负责挖机工作全面管理,合理制定 工作计划 。

4、甲方提供乙方挖掘机斗齿,由乙方负责更换。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提供挖掘机一台,挖掘机司机_____名,确保车况正常,月度内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应选择下雨天进行保养)。如因机械故障造成挖掘机停工一天,甲方可扣减乙方一天租金,如造成停工一天以上,乙方负责租挖掘机到现场工作。

2、挖掘机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在保证乙方司机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如需要加班,甲方可自行调节。

3、乙方承担挖掘机的柴油费用。

4、乙方自理挖掘机的维修配件和维修费用。

5、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

三、租金标准及租赁时间

合同为月度租赁,即每月挖掘机的租赁费为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整)。租赁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租赁费用的支付

每月最后一天支付乙方挖掘机租赁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整),当月租赁费当月结清。乙方没有发票可结账。

五、安全责任及设备保管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差,工作难度太大,作业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再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及人员伤亡,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乙方责任人员必须听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责任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并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

3、挖机在租赁中如出现被盗或人为破坏甲方负责赔偿。

以上所述,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确保工作正常进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挖机租赁合同5

甲方:

乙方:

因甲方施工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挖掘机一台(神钢-5挖掘机),为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从已方进入工地(20__年11月26日)之日起,以每月贰万伍仟员元的价格租用乙方神钢-5挖掘机一台,不足一月按天计算。

2、乙方随车提供二名挖掘机操作员(有操作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挖挖掘机燃油费用,挖掘机的 修理 费用由乙方负责。

4、因甲方原因造成造成工地停工,甲方正常支付乙方租金。

5、甲方保证乙方每个月有两天的日常保养或修理挖掘机的时间,如因挖掘机日常保养或修理挖掘机的时间超过两天,超出的时间按天扣除租金。

6、乙方保证甲方的正常用车,甲方保证乙方挖掘机在施工区域内的安全。

7、租用时间:暂定为20__ 年11月26日至20__ 年5月15日。甲方不用挖掘机提前十天通知乙方,乙方另行安排。

8、甲方承担机械进场费用1500元,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9、付款方式:从工地进场之日起30天甲方付给乙方每月的租金贰万伍仟元,乙方机械退场之前全部付清。否则乙方有权不让甲方使用挖掘机。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款付清后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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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问题?

文:王平锋律师团队

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系‘挂靠’法律概念的依据。但‘建设工程挂靠’仍无法律明确规定。

一、建设工程挂靠的表现形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2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1条。以上地方法院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挂靠的认定作出详细规定,此处摘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作为建设工程挂靠的表现形式: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一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二借用资质,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借用资质,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借资质,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四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五施工合同约定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二、建设工程挂靠的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从事建设施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责任亦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关于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更是无相应的法律指引。本文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从事建设施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和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的责任承担展开叙述。

三、建设工程挂靠的工伤纠纷责任

,一建设工程挂靠的工伤纠纷责任承担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从事建设施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即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从事建设施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被挂靠单位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二建设工程挂靠的工伤纠纷责任之例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但司法实践中,挂靠单位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有例外情形。

追偿权应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法转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有法定追偿权,但此法定追偿权的基础为替代履行。当非法用工工伤事故已经调解一致并履行完毕,且用工主体支付赔偿款并不是替代支付,不具有追偿权。

参考案例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426号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1814号案例,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终377号案例、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807号案例。

四、建设工程挂靠的对外商事纠纷责任

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区分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代理情形,对外从事商事行为纠纷的责任承担不同。

,一表现代理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13、14条,对表现代理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1. 司法实践中以下4中情形情形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1)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建筑单位或项目部符合要求的相关印章;

(2)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无证据证明经建筑单位同意刻制的相关印章,相对人能举证证明该印章在工程施工中正常使用或者建筑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的;

(3)实际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当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4)实际施工人与相对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建筑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实际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2. 司法实践中以下7情形不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1)建筑单位授权明确,相对人明知实际施工人越权代理的;

(2)合同的订立履行明显损害建筑单位利益的;

(3)实际施工人以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后,未经建筑单位授权又以建筑单位名义出具债权凭证的;

(4)实际施工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或偷盖相关印章对外订立合同或出具债权凭证,且无证据证明所涉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与本项工程有关的;

(5)实际施工人订立合同未加盖建筑公司或项目部相关印章,即以建筑公司、项目部或工地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出示过任命书、授权委托书或其具有其他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和依据;

(6)大额借贷资金现金交付于实际施工人,且无证据证明资金的交付、使用与本项目工程有关;

(7)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债权凭证时间、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实际施工人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明显与常情常理不符的。

,二构成表现代理对外商事纠纷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表现代理只对相对人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对于代理人而言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在于,承认表现代理的有效,只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并不是为了保护代理人。由于表现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一手造成的,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的方法就是表现代理对内仍为无效代理,依据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三不构成表现代理对外商事纠纷责任

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挂靠人对外商事行为不构成表现代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该相对性理论在我国的立法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理论是在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模式下所适用的基本规则。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律师费与表现代理追偿权范围

,一表现代理追偿权是否支持律师费之司法实践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律师费是否系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1. 律师费系无权代理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追偿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728号案例。本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间的表见代理已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现原告作为被代理人在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向被告追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 律师费系无权代理行为引起的损失,但是被代理人有过错,酌情承担20%的责任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1568号案件。原审法院认为:任志才、何劣涛在承建工程期间,引起诉讼,导致杰新公司对外承担了民事责任,并支付了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90871.39元,实为因杰新公司与何劣涛、任志才之间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公司内部管理责任书无效,双方当事人本均有过错,但考虑何劣涛、任志才施工承揽期间,在杰新公司向其拨付了一定费用的情况下仍引发诉讼,对此特定的损失,其过错远大于杰新公司,且上述费用均系杰新公司基于工程款之外的实际产生的损失,酌情由杰新公司承担20%的责任,何劣涛、任志应按上述费用80%给付杰新公司损失。

3. 律师费不是必要费用,不能被追偿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0867号案例。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即为先前两个涉诉案件的律师费;其次,即使确属于涉诉案件的律师费,原告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并非阮建才的利益;再次,并无证据表明原告聘请律师得到了被告阮建才的同意;最后,该费用并非必然支出的费用;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难以支持。

,二笔者观点

1. 律师费不在追偿权范围内。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非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否聘请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决定。因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并非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造成的必然损失。律师费的发生并非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律师费并不属于因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

结合我国《合同法》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原则。因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向被代理人追偿,已足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再主张要求代理人承担一笔律师费,显然会使被代理人承担的损失责任总额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额。

2. 律师费不在追偿权范围内之例外。虽然建设工程挂靠协议整体无效,挂靠协议约定律师费系可追偿的损失亦无效。但该无效协议可推定律师费为直接损失,律师费可界定为必然损失,律师费则属于因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挂靠的对外商事纠纷责任形式

通过整理相关案例,挂靠人对外商事行为案件裁判结果有四类: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 挂靠人承担责任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四终字第48号案例。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鄢和平借款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007年12月15日,中南公司,甲方与胡国勇、鄢和平,乙方签订了《重新接受仙阳河大桥施工任务的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胡国勇、鄢和平具体负责完成施工任务,中南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财会、安全人员等参与项目的施工管理。为便于施工,中南公司任命鄢和平为该项目部副经理,该项目部的经理为张小波,鄢和平以项目部的名义向陈福贤借款,虽在出具的借据上注明了用于皂市水库北线公路中南市政建设集团五标项目部仙阳河大桥建设,但该借具没有项目部经理张小波签名,没有加盖该项目部的公章,鄢和平借款中南公司没有授权,事后也没有追认,鄢和平的借款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是个人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中南公司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判将鄢和平的借款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是正确的。

2. 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790号案例。本院认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

巴东县移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实际上虽由被告陈国全、张志鹏、望宏鏊、田林志四人合伙,并向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上交1.5%的管理费的方式承包施工,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并未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但租赁合同是中航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与原告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仅是对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有关诉讼主体的程序性规定,原告要求陈国全、张志鹏、望宏鏊、田林志四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国全、张志鹏、望宏鏊、田林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1160号案例。本院认为:婺丰公司系本案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其将该工程以内部责任承包制的形式承包给陈东升、许琴玉,并由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事实清楚,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部责任制承包管理合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故陈东升因工程需要向西畈砖瓦厂购买多孔砖产生的欠款,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婺丰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4. 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00138号案例。本院再审认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正如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定律。本案中,丹东分公司与孙培根通谋订立违法转包合同,具有共同故意。在孙培根将所借款项用于工程且未有清偿的前提下,一是基于借款合同有效,孙培根应向赫崇革承担清偿责任;二是基于转包合同无效,丹东分公司作为无效合同的受益人依法应当向受损失人赫崇革承担返还责任;三是基于丹东分公司与孙培根共为无效转包施工联合体,其双方应对诉争借款之清偿承担共同责任。这种判断,不仅契合《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而且亦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而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责任包含连带责任,其一般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逻辑上两者系属种关系,共同责任为连带责任的上位概念。

所以,在能够排除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于本案的前提下,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丹东分公司应当就诉争借款不能偿还部分与孙培根共同向赫崇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当事人双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谋订立无效合同获利,一方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借款且未有清偿,而另一方实际分享了该举债利益,其应当就一方不能向第三方清偿之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七、建设工程挂靠领域纠纷责任承担

尽管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建设工程挂靠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司法裁判标准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相对主流的观点: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从事建设施工行为所引发的工伤纠纷,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则被挂靠单位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若构成表现代理,则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商事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若不构成表现代理,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

挖机租给一个工地做事按小时算钱的!晚上被人放火烧了,请问工地老板有责任吗?

在本案中,挖掘机在租赁期间被毁,涉及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根据《合同法》第231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条中,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例如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撞坏,经过认定承租人本人无过错,汽车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现屋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但出租人迟迟不予维修,最后导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

根据《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在该案中承租人在租用挖掘机期间,因项目纠纷而引起出租人挖掘机被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对占有租赁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占有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

你看看是那种情况吧。

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家食品公司租赁了我的挖机,一共18台,做了差不多一个星期,口头协议是完工付款,完工后老板的儿子说机械费费标准不对,双方差距有18万多,后面也是找专业律师出面才解决。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戴雯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的律师。

请合同法的律师专家们给予解答,关于以融资租赁形式购买挖掘机纠纷的。

1、您签订的一系列文件里到底有没有签《融资租赁合同》呢?也可能签订了,尚未送达到你手里。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不会在你没有签订合同的话,就准许代理商发货,这是风险很大的事情,除非代理商在操作上以及与租赁公司的合作商出现了一些操作问题。

2、如果是格式合同,出租方没有做合理的说明和解释,确实有违公平公正之原则。你会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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