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 > 租赁纠纷

房屋纠纷答辩状怎么写,房屋所有权纠纷答辩状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房屋纠纷答辩状怎么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屋所有权纠纷答辩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刘赛某,女,19XX年7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富贵园1---2号,电话:13-------66。

因李某、李某某、宁某某上诉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认定事实准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判断标准。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行为人的内心,是内在的主观状态,他人无法直接知悉一个人的主观上在想什么。

判断被答辩人与宁香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事实来推断。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串通”的标准,通常要通过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方法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 就是说,“恶意串通”一般不能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实,而是在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判断来得出结论。

该案民事裁定书,也是通过对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过程等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得出“恶意串通”的结论。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本案中,就同一房屋,被答辩人先后与答辩人和宁某某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涉及双方重大权益的房款支付方式与期限、房屋过户登记不做具体约定;

对买卖房屋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行为,买受人宁某某却不查看房屋状况;被答辩人和宁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付款的事实;被答辩人和宁某某陈述的付款方式有悖于常理;宁某某辩称的知悉房屋出租却对自己的房屋不收取租金的反常行为等等。

一审判决根据这些已知事实,依据证据规则判定被答辩人与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符合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规则

2、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或符合事实认定规则。

2.1、关于被答辩人先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都证明了被答辩人就同一处房屋,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先将房产卖给答辩人,并且已经交付答辩人进行装修。

对这一事实,被答辩人一审庭审也予以认可,属于无争议的事实。

2.2、关于宁某某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房产买卖没有到现场查看的事实。

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时,被答辩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答辩人装修,房屋在答辩人的管理控制之下。

虽然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宁某某陈述查看过房屋,查看时有承租人,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并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

并且以下两方面相反证据证实,宁某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第一,房屋已交付答辩人装修,而事实并未出租;第二,2010年11月24日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明确载明:“房屋状况为未设抵押、未出租”。

2.3、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25.8万元”,契税完税发票也印证了该成交价格,该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3、被答辩人拒绝对11张收条形成时间做鉴定的行为,属于消极举证行为,一审判决做出对被答辩人不利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因被答辩人提供的11张收条,全部是出自同一纸张,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是被答辩人与宁某某恶意串通所为。

一审时已启动对11张收条形成时间是否一致的鉴定程序,但被答辩人拒绝鉴定,在一审法官提供妥善方案、消除被答辩人提出的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鉴定。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依法做出不利于被答辩人的认定,符合最高法关于证据采信的规则,也符合妨碍举证和消极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原理。

4、被答辩人一方证人证言,与被答辩人及宁某某存在亲密的利害关系,且为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民事诉讼证明是优势证据规则,本案支持一审判决观点的证据,同支持被答辩人观点的证据相比,明显占有优势,从这一点来看,一审判决也是正确的。

二、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一系列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的事实,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被答辩人为了撕毁与答辩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某自编自导的一出闹剧。

除了上面已经论述的被答辩人与宁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明显过低、买受人不到现场看房、付款过程有悖常理外,还有以下事实,同样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

第一,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内容不符合常理。

该合同连最主要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与期限、权属转移与登记等,这些涉及买卖双方最重要的条款,都没有做出约定。

第二,宁某某的付款方式与常理相悖。

虽然被答辩人提交了签署日期为20XX年9月16日、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但被答辩人提交的付款过程等材料,显然有悖于常理。

11笔385万房款,每笔数十万,不仅点钞要耗费很长时间,而且还要面临携带安全、以及不能辨别假钞的风险。

在当今有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的情况下,用现金交付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而且,385万巨额现金,宁某某也没有提供从银行取款或其他符合常理的取得方式。

虽然一审时被答辩人曾辩称有6笔是通过银行转账,并承诺庭后提交证据,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依法应做出对被答辩人不利的判断。

第三,宁某某作为房屋权利人,辩称房屋出租却不收取房租的行为令人匪夷所思。

按照市场租赁价格从宁某某取得房产证起算,至少也有十几万元的租金。

但所谓的房屋权利人宁某某却视而不见。

第四,根据代理人的调查,宁某某的家庭条件和经济实力无法负担涉案房产的房款。

其支付400余万元与事实相矛盾。

从被答辩人与宁某某这一系列不能自圆其说、显然违背日常生活常理的行为,完全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就是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在房价持续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为达到撕毁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编自导的一出闹剧。

一审判决根据这些已知的事实,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被答辩人与宁某某是“恶意串通”的判断,与理相通,与法相融,与客观事实相符。

答辩状常用的范文【2】

答辩人: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

代理人:李鹰律师,四川黎明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mou某乡红岩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712221XXXX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0091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

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

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

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

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

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

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 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

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

商议未果。

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

导语:答辩状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下面是我收集的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欢迎阅读。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一)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99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8号的《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2010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xx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20100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所有权人。199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刚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99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6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992)38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刘刚,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992)第38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2009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00%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xx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二)

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分区院内65号

被答辩人:廊坊市广阳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

1. 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所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签购房合同无效,要求答辩人返还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2000年12月16日,答辩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2003年1月2日。二者与被答辩人起诉的时间2014年1月2日分别相距13年和11年。早已超出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无权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依据的河北省行政规章,不具备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

被答辩人请求法院认定其与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引用是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而这一条规定,是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行政规章。最高院颁布的《合同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同时只有违反了效力强制性的规范,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答辩人所引用的河北省地方性行政规章,显然不具有判断合同无效的效力属性,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以陈XX违规转让房产为由,诉请合同无效,不合法律规定

第一,陈XX的行为是代表被答辩人的职务行为。购房合同签订前后,陈玉忠虽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但筹措借款以及以房抵债的行为,并非陈玉忠个人的行为,而是陈XX代表被答辩人的职务行为。这些行为既经过了被答辩人的班子集体决策,也得到了被答辩人主管部门广阳区文体局的批准。购房合同的主体是被答辩人而非陈XX个人。而现在被答辩人欲将合同的签订转化为陈XX个人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也有损被答辩人的基本诚信。

第二,房产转让程序瑕疵并不能否认合同效力。按照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虽然需要审批,但这些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不能直接否认合同效力。未经审批而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审批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恶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故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以是否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为实质要件。被答辩人所提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资产为2150570元,但此报告书是以2002年5月为基准日做出的评估价格,而被答辩人与李XX的购房协议是在2000年12月签订,应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做出的评估价格才能准确。专业评估公司曾以2001年5月1日为基准日,评估出的涉案房产总价为179.7万元。评估时点和签订合同时间相差半年,而价格相差不到10万元。足以说明当时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格公平合理。

四、答辩人所购房产系善意所得,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受到法律保护。纵观本案,答辩人取得涉案房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第一,答辩人受让涉案房产完全出于善意。1999年被答辩人启动影院改造工程,在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答辩人的爱人李XX借款170万,以解燃眉之急。但最终贷款未能拨付,被答辩人无力还款,经协商用一栋房产折抵李XX的借款。2000年12月16日和28日,被答辩人先后和李XX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建筑面积1385.259平米的房屋出售给李XX,李XX将出借给被答辩人的170万元借款转为购房款。可以看出,李XX之所以借钱给被答辩人,是为了帮助其完成影院改造工程的善意助人行为。被答辩人之所以将涉案房产转给李XX,是在偿还不起借款的情况下以房抵债的行为。答辩人之所以接受以房抵债的方案,是面对现实收回债权的无奈之举。所以答辩人受让涉案房产完全出于善意,没有任何过错。

第二,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格公平合理。涉案房产共计1385.259平米,包含210平米的地下室和102平米的楼梯间。转让价格为地上建筑物每平米1330.345元,地下室每平米650元。这个价格,在当时廊坊市区所售房产中,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对于涉案房产所处位置及周边环境来讲,这个价格确属偏高。究其原因,一是当时涉案房产周边污水横流,尘土飞扬,行人杂乱,是典型的脏乱差环境;二是此房紧邻铁路,且砖混结构,防震性能差,只要有火车经过,则房屋随之震颤,让人心惊胆战;三是此栋楼房前面有其他房屋遮挡,一年四季挡光遮阳,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对外租赁,降低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以上各种因素,都影响了此房产的实际价值。同时,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是被答辩人按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转让给答辩人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低价转让房产的问题。这一点在上述第三个问题中已经做了表述,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 涉案房产已做权利的变更登记。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实际出资人李XX考虑到便于房屋变现,要求将涉案房屋分割成5份。2002年5月,被答辩人和李XX的爱人即本案答辩人邢建玲分别签订了5份购房合同。出于少交税款的考虑,被答辩人有意压低了购房价格,将总购房款变更为79万元。2002年底,答辩人在廊坊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转让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初取得了5份房产证书。2003年2月,廊坊市土地管理局为答辩人颁发了涉案房屋所占用的286.1平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至此,当事双方已经完成了不动产转让的所有法律程序,答辩人邢建玲完全合法地拥有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在涉案房产的转让过程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属于善意取得,不存在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障碍。且房产转让行为已历时多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不会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屈枉法律,相信人民法院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致

广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答辩状,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被告提供的相应的证据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被物业起诉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x、籍贯:xx,住所:xx小区x栋xx室

案由:

答辩人因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1、房屋至今本人未使用,全是出租,应由经营者承担因经营产生的该项费用。故因物业公司失职所造成的损失。

物业未履行以下服务:

1、本物业门前秩序乱、环境卫生差、全是乱摆摊点,不及时制止及处理。

2、2009年房屋未租期间,导致自来水被盗,房屋内电线管线被盗。

3、未享受到小区内公用设施(监控、能耗、设施维护等)、绿化环境等设施。

4、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公示账目义务。

5、有个别业主在装修施工时改动楼房公用设施或房屋结构,引起其他业主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予以制止或采取有力措施要求改正,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6、出租公用部位,收益不公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7、未做好商铺沿街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8、物业公司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的相关费用应通过业主委员会,故物业公司相关费用是物业公司自己拟定的,不具有合法性和人性化)。

拓展资料:无论是业主起诉还是物业被起诉,答辩状中都需要讲事实情况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

房屋纠纷答辩状

导语:答辩状是被告的一种权利,书写答辩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下面是我收集的房屋纠纷答辩状范例,欢迎参考。

房屋纠纷答辩状范例(一)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2002年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房屋纠纷答辩状范例(二)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XX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XX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XXX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XX已被XXX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XXX置业公司一次,先按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XXX置业公司。这就是黄XX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XXX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XX和答辩人都是XXX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XX怎么还用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XX,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XXX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XXX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XXX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XX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XX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XXX置业公司及黄XX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XX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XXX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XX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XX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XX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XX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的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XXXX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XX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XX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孙XX

二答辩人代理人:王XX

20XX年6月15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怎么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房屋所有权纠纷答辩状、房屋纠纷答辩状怎么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房屋违法吗(未经允许进入他人房屋违法
  • 房屋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建房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 承租房承租人死亡,同住人可以将房屋出租吗,承租人死亡
  •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范文,交通肇事协议赔偿范本
  • 改建房屋违法(改建房屋违法时效)
  • 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房屋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范文,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
  • 房屋居间合同违约金该交吗合法吗,房屋居间合同违约金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该怎样赔付,房屋买卖合同违
  • 房屋签独家违约时效期是几年啊,购房合同违约诉讼时效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