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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纠纷的立案标准,土地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土地租赁纠纷的立案标准,以及土地租赁纠纷怎么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扩展资料: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扩展资料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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