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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庞大集团融资租赁纠纷,庞大集团索赔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2022年庞大集团融资租赁纠纷,以及庞大集团索赔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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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破产重组申请,“庞大”帝国一夜坍塌,罪魁祸首是谁?

近日,有媒体爆料,庞大集团已提交“破产重组”申请,目前正在等待审批。对此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没有否认。

他向媒体宣称,这次‘破产重组’主要是由债权人发起,并不是庞大集团主动申请的。

庞大集团是以汽车销售服务为主业的大型汽车营销企业,A股上市公司,代理北汽、比亚迪、一汽大众、奥迪、奔驰等国内外近百家主流汽车品牌。

早在2009年,庞大就凭借352亿元营业额,超过广汇汽车登上全国汽车经销商排名首位。

与此同时,通过代理汽车的4S店进行销售和后期服务,庞大集团最为鼎盛的时候旗下拥有4S店、汽车专营店1400多家。

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

进入2017年以来,庞大集团就出现了颓势,特别是到了2018年,庞大就因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原因,24次成为被告,并被数十家法院起诉,涉及金额近9亿元。

伴随着这一系列问题,庞大集团出现了拖欠工资、大量裁撤4S店、裁员的现象。

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申请破产重整并不是因为庞大资不抵债,而是为了解决庞大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他进一步解释,“出现流动性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庞大未能到期偿还银行债务,在银行出现了违约,造成资金问题。”

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线,从2017年6月开始,庞大集团通过不断卖店获取现金。

2017年6月,庞大集团出售旗下石家庄誉丰汽贸100%股权,收益3576.84万元。

2018年5月,庞大集团向广汇汽车转让下属5家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为12.53亿元。

2018年7月以3.2亿元出售5家4S店。一个月后,庞大集团又向大连中升转让下属九家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10.93亿元。

庞大集团卖店行为无疑是饮鸩止渴。

业绩承压之下,庞大集团通过售卖店铺也难以挽回困局。与此同时,庞大集团也频频在质押股权。

2018年7月,庞庆华持有庞大集团约13.63亿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0.42%;其中累计质押庞大集团股份约13.63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8%。

然而漏偏逢连阴雨,2018年10月12日,庞大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庞庆华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

庞庆华此番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3.629亿股,这也是庞庆华持有的庞大集团全部股份。

司法冻结日期从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共三年时间。

财务亏损、债务危机、流动性不足,这些问题公司的“标配”,庞大集团一个都没少。作为一家大型汽车经销商集团,为何会落到如此地步?

外部原因就是因为近年来汽车销量低迷,经销商库存指数居高不下,激烈的价格战导致毛利下降,再加上货币政策收紧,庞大的现金流问题被放大。

但深层次原因却是庞大自身存在巨大资金风险的发展模式。庞大集团前几年走的大规模建造汽车园区的模式,在各省至少建造几百亩的汽车园区。

买地、运营的花费成本是巨大的,有很多也需要抵押。用这种模式急速发展、扩张,一旦运营遇到资金紧张,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也会出现需要通过卖店来抵债的问题。

再说几句

疯狂扩张,导致庞大集团的资金链一直都不是很好,但成功上市之后,庞大也吸引了各路资金追捧,先后融到上百亿的资金。

庞大集团利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不务正业,进军房地产。曾有财经栏目记者爆出“庞大集团河北囤地1万亩”的内幕新闻。这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导致庞大集团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

这年头,救命钱越来越难找了。庞大集团除了变卖资产苟延残喘之外,还能指望谁来救命呢?银行吗?

锦上添花

卖车不挣钱?“4S店之王”资不抵债,千亿巨头巨亏68亿

2020年,庞大集团在“鬼门关”前历经盘桓。

一辈子只做一件事,4S店大佬庞庆华近二年来为庞大集团的续命、为了扭转财务困局而多方奔走、殚精竭虑之中,但是,和公司名称一样,ST庞大即便是破产重整这个事情也变得又“庞”又“大”,似乎都不容易!

辉煌了近半个世纪的庞大集团,就这样要完了吗?

它曾是全国第一的 汽车 经销商、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 汽车 经销商集团、“中国 汽车 销售服务十大企业集团”第一名……缔造了庞大集团的庞庆华也是叱咤中国 汽车 经销商界的领军人物。

然而,这一切都在2019年夏天戛然而止。这家命悬一线的千亿 汽车 销售帝国,经由业务的调整规划,正让一线曙光缓缓落进停滞深渊的业绩谷底。

迫于市场压力, 汽车 经销商传统业态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2019年,整个 汽车 行业都十分浮躁,新车销量持续下滑,部分车企被边缘化,上下游供应商产业链受到牵连,就连4S店也开始叫苦抱怨不赚钱。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帝国崩塌”、“濒临破产”等一系列负面词汇,把这家汽贸领域龙头企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昔日国内十大经销商集团之一的庞大汽贸集团,突然陷入破产重组以及债务危机的现状中,不得不试图通过破产重整计划,重获最后一线生机。

被誉为“4S店之王”的千亿 汽车 销售帝国,如此之快步入黄昏引人错愕。

要知道, 2018年庞大营收维持在420亿元的较高基数;2017年,凭借705亿的业绩,庞大还曾位居《财富》中国500强第115名。

2019年12月10日晚间,ST庞大(601258.SH)发布公告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庞大集团重整计划》。

按照法院的公布的评估材料,庞大集团本部账面资产总额为302.07亿元,按照市场价值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额为97.66亿元;按照清算价值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额为50.17亿元。但是,按照法院的最终统计,其债务合计272.8亿元,庞大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

与破产不同,重整的目的恰恰就是避免企业走向破产清算。而为了实现重整,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10624.17万股股票,占庞大集团总股本的32.21%给投资人。

而 原董事长庞庆华则净身出户,与庞大再无关联。据启信宝数据显示,庞大集团法人、董事长已由庞庆华变更为元维资产董事长马骧。

难道庞庆华真的要离开自己一手缔造并苦心经营长达16年之久的庞大集团吗?

我这一辈子就干了一件事,那就是卖车。

搞了40多年 汽车 的庞庆华,他自言自己是汽贸行业一块“活化石”,见证了中国 汽车 发展史,多次踏准中国 汽车 流通的发展脉搏,曾带领企业站上了全球汽贸的山巅。

庞庆华,生于1955年8月,祖籍河北滦县。

了解过庞庆华的人其实都知道,他并没有什么华丽的过往,16岁离开校园,干过修理工,开过理发店、饭店,为了谋生尝试各种有可能发展的岗位。

借助当时国家一系列改革开放的好政策,再加上庞庆华与生俱来的经商天赋,一路摸爬滚打,从最初的河北唐山滦县物资局的机电设备公司,到改制后的冀东物贸,到改名后的庞大汽贸集团,再到跻身2011胡润中国富豪榜,庞庆华的人生就和庞大集团一样,直冲云霄。

千禧年后,中国 汽车 市场开启了第一个黄金十年,年度产销由最初200万辆,迅速跃升至2010年的1800万辆。

庞庆华抓住这波大机遇,一边迅速扩张 汽车 品牌代理权,一边尝试 汽车 消费信贷业务,伴随4S店等销售网点的遍地开花,庞大的业绩曲线急速飙升。

那时,创始人庞庆华春风得意、风光无二,更被视为中国 汽车 经销行业无出其右的领军人物。

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后,庞大迎来了高光时刻,并创造了三个行业第一:首家IPO登陆A股的 汽车 经销商集团,当年全球市值最高的 汽车 经销商集团,当年上市单笔融资额最高的民营企业。

上市当年,庞庆华名利双收,在胡润富豪榜上身家涨至100亿元。庞大集团市值曾一度超过630亿元,就此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 汽车 经销商。

让庞庆华始料未及的是,黄金十年后, 汽车 行业消费增速趋缓;而且在此之后,庞大膨胀了,在全国范围内疯狂拿地扩张,渐渐地,钱不够用了,就开始发债募资。

2011年,庞大554.55亿元营收同比仅增3%,6.5亿元净利已是近年峰值;倘若着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表现,2012至2018年,庞大数值仅2016年为正。

财报显示, 2012年至2018年庞大集团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39.85亿、603.15亿、563.75亿、660.09亿、704.85亿、420.43亿,扣非净利润-0.44亿、-2.73亿、-3063.61万、1.95亿、-2.09亿、-68.41亿。

也就是说,上市之后,除2016年外,庞大的主营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越亏越大。

高速列车般加码行驶让庞大停不下来,进而开始铤而走险,连续多次违法操作。2012年,庞大卷入“欺诈门”的漩涡,被大量卡车车主围堵股东大会。

据统计, 在过去7年里,庞大先后6次被曝涉嫌违法违规,违法占地、变相销售、内幕交易等等。

另据天眼查显示,关于庞大集团的法律诉讼共计1115条,追偿权纠纷最多,共761条,其他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劳动纠纷也不少。

上市八年间,庞大集团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已逐渐消失,快速扩张使庞大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一路走高,日益紧张的资金链使其从云端坠落,并长期处于求“钱”若渴的状态。

光阴太瘦,指缝过宽,仅八年光景,深陷债务危机、资金链紧张的庞大集团于2019年从云端坠落,一地鸡毛,一年多以来过着风雨飘摇的日子,对于庞庆华来说,简直是苦不堪言,其如此突兀境地令人唏嘘!

最终,这家曾经的千亿 汽车 销售帝国,不得不走上重整的自救之路。

经过长达三个多月的重整,庞大集团的改革已经初见收益。 据ST庞大2019年度财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亿元,扣非净利为亏损39亿元,较2018年的亏损61.6亿元大幅增长。

回顾除2019年外前3年的财务表现,不可否认的是,从绝处逢生至重获新生,庞大在爬脱经营谷底的路上,依然阻力重重。昨日的“4S店之王”要王者归来了吗?

然而好景不长,近日,拟推出的股份回购计划又遭交易所问询。

5月14日《证券日报》消息, 近日,ST庞大推出股权回购计划,因2019年全年和2020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4亿元和-2.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9亿元和-1.7亿元,均发生大额亏损。而ST庞大在此背景下拟支付5亿元至10亿元用于股份回购计划一事,引起交易所问询。

此外,上交所对于ST庞大重整投资人能否完成业绩承诺也提出了质疑。

事实上,庞大集团遭受困境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整个 汽车 行业所面临的挑战。

2018年,乘用车市场整体销量2235万辆,同比降幅5.8%。这是1990年以来,数据红线的首次跌落。当增量市场转为存量市场,车企与经销商之间的固有“矛盾”迅速激化。

现如今, 汽车 经销商早已经告别了以前高利润的时代,再加上经营成本和获客成本的日益增加,经销商面临的压力也逐渐增大。

2020年,突如其来的暴风雨,让各行各业在不同程度上均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汽车 行业也颇为艰难。但只要有“向死而生”的勇气与魄力,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参考资料:

砺石商业评论《庞大集团败在哪儿?》、

道哥说车《庞大集团前十股东:庞庆华持股第二,让渡股份成空谈》、

一波说《卖车不挣钱?巨亏39亿,ST庞大有能力5~10亿股权回购?》、

华商韬略《千亿巨头庞大集团“自己告自己”,是“真破产”还是“苦肉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四、违约责任第八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九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一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第十二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五、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先应当试着通过非诉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等。如果上述途径无法解决,则需要诉讼。融资租赁的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三、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三)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五、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都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比较擅长融资租赁纠纷处理,特别是在疑难诉的租赁合同纠纷方面,属于上海前几名的大律,团队的办事效率比较高,你可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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