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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三倍违约金,租客签合同付了租金和押金后又毁约

一、案件: 2010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温州市人民中路某处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 租赁期限为2010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每月租金10000元,首年租金于2010年11月12日支付。 同时,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水电费和装修等押金人民币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腾空该房屋准备移交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收到,该房屋一直空置,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租赁人民币120000元及押金50000元。 2010年11月24日,被告以“该场所的实际情况不适合长期使用本公司的咨询、培训”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签订,《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不愿支付,原告委托浙江金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 二、代理经过:胡律师和金律师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在认真分析案件后,我们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2、依法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的《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支付首年租金人民币120000元、押金人民币50000元3、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540元(按每月租金的0.3%支付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原提出,被告订立的《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们对此提出合同约定的押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担保性质和违约处罚性质,最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代理意见。 三、结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1、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逾期拖欠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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