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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疫情租赁纠纷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天津法院疫情租赁纠纷律师,以及天津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免费咨询

房屋租赁纠纷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和租赁备案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1) 申请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2年在天津因疫情网上开庭原告需做哪些准备

做好陈述的准备就可以了;

1.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有效核实当事人身份的物品。

2.开庭传票。

3.主审法官地址及联系方式。

4.如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进行鉴定,应当提起准备好申请资料。

5.开庭笔录纸笔。

法院传票相关规范

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传票由人民法院签发,通常适用于传唤当事人,并应当依法先期直接送达受传唤人。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受传唤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传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西法院什么时间有免费咨询律师?

法院一般不提供咨询服务,有法律问题要咨询可以联系各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或是联系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或是查找附近律师事务所咨询,简单的法律问题或是支付费用有苦难,一般也免费。

疫情防控期间租赁纠纷频现,究竟该如何解决?

“从1月20日至今,商铺连同住房每月得付6万元租金,我天天求房东减免租金,但他们始终不同意。”远在武汉的赵刚,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了解发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租金纠纷频现。除上述商铺租金纠纷外,最多见的是租客因无法返回租住房屋,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或解除合同;此外,还有一些企业租户因临时管控不能进入租赁的写字楼或小区,从而无法使用所租住的房屋,也易引发相关纠纷。

疫情能不能作为减免房租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呢?与赵刚有类似困扰的人不在少数。对此,新京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厘清相关问题,以帮助租客和房东更好地维护权益和化解矛盾。

案例1:

无法返程 每月仍得掏6万元租金

在北京经营一家商铺的武汉人赵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正陷入租金烦恼中。

“像往年一样,春节前我们全家就回到武汉老家准备过年,但是没想到因疫情防控封城,我们至今也未能返京。”赵刚向记者介绍,“一晃两个月过去了,我在北京租用的商铺一直关闭,全家租住的房子也是处于空置状态,每月6万元租金照付,我们天天求房东减免租金,都快把房东惹急了。”

对此,新京报记者联系了赵刚的商铺及家庭住房的两位房东,他们也都表示出无奈。商铺房东刘明,化名表示,“我这是举全家之力买的商铺,从交付之日起,这套商铺的价格就一直下跌,我每月还靠这些租金去偿还亲戚朋友的借款。”

另一位房东梁科,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经置换了房子,每月还靠租给赵刚这套房子的租金去还房贷,给赵刚减房租,就意味着他得多借钱去还房贷。“如果赵刚对此不能接受,那就只能解除合同。”

据了解,目前赵刚与两位房东仍处于僵持之中,未能达成解决方案。

案例2:

租房用不了而要求解除合同,房东退还押金及部分房租

2月24日,王女士向北京通州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提交了起诉材料。

王女士称,2019年12月底,她与房东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租赁合同,租房用于客户接待、洽谈。但合同仅履行一个月就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无法再接待客户。双方协商解约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剩余房租、电费共计7000余元。

据立案法官梁联林介绍,充分了解情况后,其与原告王女士取得联系,希望能调解解决。

“一开始她并不太愿意调解,坚持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梁联林介绍,他向王女士分析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法律性质和后果,并向其介绍了诉讼流程和法律风险,王女士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同意诉前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谅解,房东李女士同意解除合同、退还王女士押金和剩余租金4000余元,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交接事宜,涉案纠纷终于化解成功。

释疑: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两个案例中,最受关注的焦点,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房屋租赁来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二是因疫情原因而解除合同能否受到法律支持?

对此,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张晓黎律师表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就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看,目前已确定构成不可抗力。”

那么,是否就能因此以不可抗力事由,单方免责解除租赁合同呢?

张晓黎认为,关键要看“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疫情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仍可继续履行,那么“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承租人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完全履行的,承租人可以根据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要求减少或免除租金。

事实上,由于近期该类纠纷增多,北京二中院专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审判工作思路进行了研判。二中院表示,应结合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的主张,以及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确定责任负担方式。比如,在疫情仅对承租人的经营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租赁双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静建议,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及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一步要及时通知对方,尽量减少损失;第二步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主动减少和化解纠纷;第三步协商不成的,建议承租人先行交纳租金,防止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并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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