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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原告的条件是什么,必要共同原告

核心提示:诉讼法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法院必须审理并作出统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如果多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会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法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一般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法院必须审理并作出统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如果多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会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的标的是法院认为可以一并审理的同一种类的诉讼,当事人也同意一并审理的诉讼。

差异:

(1)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也是相同的。

(2)不同的请求权:共同共同诉讼由两个以上的请求权组成,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请求权。

(3)法律特征不同:共同共同诉讼是可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

(4)当事人同意是否不同:共同共同诉讼一并审理时需要当事人同意,必要的共同诉讼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5)审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共同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即使合并审理,双方在判决时也要分别作出决定。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共同诉讼人诉讼的中止或者终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认可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要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者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相互独立,也可以相同。

共同原告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

1.普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应当将其他共有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参加诉讼且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明确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也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87)民塔字第66号。

3.伙伴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2款规定,未具名的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是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如果合伙人人数众多,可以推荐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选举诉讼代理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可以参考: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钟艺字第00612号.来自北京大学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就合同起诉对方。

5.保险关系。如果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6.隶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7.在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起诉一方或多方。

8.在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见第4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可以在追讨工会经费的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付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请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0.原诉讼程序的原告死亡,由两个以上继承人承担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死亡,有继承人的,决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进行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27号。

原告共同参与诉讼的方式:

一是立案时,共同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二是案件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原告;三是案件受理后,被告申请追加共同原告; 第四,案件受理后,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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