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所以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不需要指定法定代理人,只是现实生活比较复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对指定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情况。这时,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有必要指定法定代理人。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无行为能力人有两个以上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责任的; (2)无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监护人的,或者有监护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的,可以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中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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