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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的关系,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权限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也就是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委托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否则属于无效代理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程度的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这两种不同的委托和授权,诉讼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是不同的。委托人只给予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般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任何诉讼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对委托人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理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人应当实施上述行为。如果没有具体说明,只能视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实施这些诉讼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仅载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仍属于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也无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人将委托人的授权分为完全代理和部分代理两种。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于法定代理人。不等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只是一个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传达委托人的意见; 第二,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甚至辞去委托;再次,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的独立诉讼权利; 第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告知诉讼代理人某些事项,送达某些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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