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在原审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允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诉讼或者辩护的除外。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在其所在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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