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号。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并实行诉讼费用的减免。
第三条列举了14种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
很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视法律和道德,不问也不向受害人支付任何费用。受害者及其家属只能自己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往往相对较高,且大多数受害者经济条件一般,难以承受。如果起诉,要支付大量的诉讼费用,会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承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最高法院出台这一规定,解决了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燃眉之急,可以说是对他们的一次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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