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二)每一方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 (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经历、国籍,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律师,不能担任律师。 (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人,即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如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事实和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等。不能进行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行为;二是特殊代理,即委托代理人不仅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还可以进行涉及民事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否则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分别授予代理权。委托律师的,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代理合同。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委托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送交或者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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