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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提起

当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多年来的难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只能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引起了巨大争议。

1.关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条件的分歧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基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前提。检察机关只能在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提供受害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书面证据;

二是不以权利人行使权利为条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考虑享有国家和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国家和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就直接立案;

第三,看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区分国家和集体财产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到损害的,必须以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第二种观点是片面的,第三种观点是可行的。采取第三种观点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只考虑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的懒惰行为过于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虽然《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一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而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界定,即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权利人会有什么样的表现,也没有进一步明确。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缺乏判断标准,难以将“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作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

第二,不考虑权利人是否行使过权利的做法,违背了私法自治的民法原则。根据民法理论,国家和集体组织作为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享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要求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检察机关强行代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民事权利,国家干预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再次,当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国家机关适度干预的原则。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来看,享有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往往保护被犯罪损害的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意识薄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在国家和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而不知道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出于表示尊重的观念,误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受到了刑法的惩处,所以放弃了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权利。当然,也有一些单位,因为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或者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等原因,导致单位关闭、停止、合并、转让甚至申请破产,没有能力也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那些经协商不愿意或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单位,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笔者认为,起诉范围不能仅限于此,对于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刑事案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既没有具体的受害单位,也没有具体的受害个人,比如破坏环境资源和国家财产的刑事案件。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介入私法领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关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最有说服力的观点是诉讼经济。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总是简单的,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检察机关承担。权利人在法庭上不用承担太大的举证风险,只需要举证相关的财产损失。完成这些任务,权利人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也很少会因为程序上的挫败而丧失请求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众化精神。而且这些案件不需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也不需要重新排期审理。在“快捷”和“降低成本”成为“正当程序”要求的一部分的今天,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在这里尤为明显。就整个司法判决而言,我们可以尽量保持对同一事件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特别注意以刑事诉讼的立案为时间点,以被害单位此时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内容,来判断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一来,受害单位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一审判决宣告时才能判断,而此时检察机关也失去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需要以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为时间点来判断受害单位是否行使了权利。

三。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前提条件的审查

03010第77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采用这样的规定,是立法者考虑各种具体情况,留给检察机关的一种“自治”处置空间。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33601。享有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单位请求就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掌握。已分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无需再次提起。2.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经其同意,检察机关可以代表这些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撰写民事起诉状,由检察机关随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审理。3.部分单位表示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如果有的单位已经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仍应审查这一意见,以查明是否有损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和解内容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该单位。对于不服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对于没有特定被害单位或者个人,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相当损害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页]

最后,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两个原则。首先,它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害;二是方便案件审理,避免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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