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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购车被套路成融资租赁合同该怎么办?

当购车被套路成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这时候还是要找一开始签订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协商解决,毕竟合同里面的条款是清清楚楚的,如果没有无效的格式条款和一些本身就是无效的条款,那么维权难度极大。所以说,我们每个人在购买汽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好购买合同里面的格式条款,同时在分期的时候要看清楚分期的一些约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里面,假如租借方一开始没有与出租方进行约定,那么最后所购买的物品归属于出租方,也就是说租借方不仅要分期给钱,给完钱以后物品还不是自己的。购车被套路成融资租赁合同,其实讲的就是这种情况,车主购买了车,但如果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那么车主最后是拿不到车的,同时还得继续把款项付下去,一则没了钱,二则车也不是自己的。

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慌,因为慌也没用。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一开始没有注意到格式条款里面的内容,那么是极难维权的,最好还是找签订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能够解决的话,那么这个问题也就不是什么问题了,如果真要走法律途径,其实还是挺难把融资租赁合同改正过来。

现在这么多人关注购车买卖合同,其实也说明我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也就会购买汽车,购买汽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购买合同里面的条条框框,一定不要被一些图谋不轨的人给坑了,有时候买卖或者租赁合同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准的。如果不能履行合同里面的约定,那么最后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以上种种,当购车被套路成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找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完毕以后,其实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一定要找到相应的律师给自己出谋划策。

汽车“以租代购”陷阱多风险大,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哪些乱象?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乱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渠道商通过抬高购置价来赚取差价,二是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赁车辆。由此可见,汽车融资租赁虽然是一种新经济模式,但该行业的乱象并不少。

一、渠道商抬高购置价

渠道商抬高购置价是为了在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赚取更多的差价,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简单来说,就是渠道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向消费者虚报购置价,从而将车辆卖出更高的价格,以此来利用其中的差价为自己谋取更多的资金收益。

二、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

在消费者购车时,部分商家会向消费者宣扬汽车融资租赁的好处,又或者是通过误导消费者认为融资租赁是通过银行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从而忽悠消费者办理融资租赁服务,最终导致消费者被融资租赁合同所套路。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车时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签订的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等他们明白过来时才发现自己被商家套路,并且还莫名地背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赁车辆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赁车辆算是该行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通常来说,出租人往往会通过第三方公司对承租人进行催收,以此来降低自身可能会承担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第三方公司来说,能否成功回收汽车决定着他们的业绩,所以他们往往会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手段来进行收车,让承租人苦不堪言。

综上所述,汽车租赁行业的乱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渠道商抬高购置价,二是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赁车辆。

车贷纠纷激增,超千人成老赖!为什么这些开奔驰、宝马的人却还不起贷?

车贷纠纷激增,超过1000人成了老赖,这主要讲的也是梅德塞斯奔驰与部分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车主之间的纠纷,目前这些车主都被奔驰公司起成被强制执行的老赖。这些开奔驰和宝马的人还不起贷款的主要原因也是没有收入,而且再加上违背了签订的合约,自然最后也就会成为老赖。

对于许多人来说,如果年轻的时候就能够买到一辆奔驰或者宝马,这是相当有面子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合同形式出现却导致许多人因为还不起贷款而成为老赖。目前奔驰公司和超过千人的车主之间的纠纷就是一个典型代表,目前我们许多人都觉得这些车主在购买的时候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种问题最后也就酿成了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恶果。

一、车贷纠纷激增,超千人成老赖:融资租赁买车风险大

融资租赁买车是一种新的形式,按照奔驰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他们之间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一开始车主只需要给很低的首付,到后来的时候只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给予货款的义务即可。但他们的这种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最后车子的归属是车主,但是也有一些比较严苛的条款,那就是经过催告仍然不还钱的时候,车子将会被收走,而且车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目前这些车主的车子被收走,而且他们也成为被执行人就是出于这样的原理。

二、开奔驰、宝马的人却还不起贷的原因:没收入+违约

开奔驰和宝马的人不一定就还得起贷款,最为主要就是这些车主目前是没有收入的,由于他们收入受到了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所以最后就还不起车贷。再加上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是必须极为谨慎的,一旦违约就有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判决车辆过户但是没有说解出抵押,车子能过户吗?

目前只有夫妻关系可以带牌过户,除夫妻关系外汽车过户不允许带牌过户。根据相关规定,二手车能够带牌出售但却不能带牌过户。二手车带牌出售是指将二手车以及车牌的使用权一起卖给别人,但二手车和车牌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原来的车主。

当二手车完成了过户,那么二手车所有权也会转移给新车主,但由于车牌不能过户,所以车牌还是属于原来的车主。不过现在在一些摇号的地区,也有一种车牌租赁的新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并不安全可靠,法律上也并不支持。

直系亲属间过户,需要写出申请,然后携带行驶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双方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共同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车牌不动。非直系亲属间的过户,则必须经二手车市场交易,交纳评估费后,方可以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为:

1、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2、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

3、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二、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四、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五、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六、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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