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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属于什么纠纷类型,租赁纠纷是什么意思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租赁纠纷属于什么纠纷类型,以及租赁纠纷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类型

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有以下类型: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3、损害赔偿纠纷。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5、转租纠纷。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类型?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有: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和个人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因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个别住宅出租屋也存在这个情况。

出现拖欠租金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①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②在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并解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

(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由于租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3)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承租人擅自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应按规定时间(深圳市规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5)转租纠纷。

这属于出租人没有租赁权而出租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以追认而发生的纠纷。按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房屋的用途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近年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在房屋租赁纠纷中为数不少。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又如,承租人出租屋用来经营旅馆,但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事实上不允许用来经营旅馆,而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的义务,导致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经营,发生纠纷。

(7)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

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租赁税费,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作、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8)专业市场欠租金的租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9)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引起的纠纷。

租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提出种种借口,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要求承租人腾出出租房屋而发生的纠纷。这种情况在无限期合同中也经常出现。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有什么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的纠纷;承租人违约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的纠纷;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纠纷;以及拖欠租金的纠纷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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