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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青浦房屋租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青浦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以及青浦房屋租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当了10多年房东,房东倒欠租客1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4年前,40多岁的上海女子倪某一夜白头。自己的房子出租给租客廖某10多年后,倪某想涨租金。谁知廖某却拿出一张借条,要求倪某还款10万元。由于借条上确有倪某本人签名,法院判决倪某败诉。倪某不断上访,坚称自己被冤枉。

如今在上海市青浦人民检察院介入下,这起案件出现了空前“大反转”,租客被判入狱两年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签名

2019年9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警方移送的一起申诉案件。这是一起因债务纠纷产生的普通民事案件,人证物证俱全,法院已经结案,但被告倪某却坚称自己冤枉,持续上访。

在向检察官陈述案情时,倪某数次因血压升高而差点晕厥,这令检察官也心生疑惑,当时他也没想到,这位满头白发的上访女子竟然只有40出头,更想不到的是,他竟由此开启了一段长达两年的办案征程。

原来,2003年起,倪某将名下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廖某开棋牌室,租金为1.6万元一年。几年后,廖某提出以收条代替租赁合同。倪某文化程度不高,只会写自己名字,见收条简洁明了,便答应了。此后十余年,廖某每年支付房租时,都会写好收条,再交给倪某签字。

2016年7月,倪某打算置换房屋,但还差3万元,她与卖方商量好,收取房租后补款。随后,倪某告知廖某,房租将涨至3.2万元。廖某听后表示,需要一点时间去筹钱。2016年8月中旬,廖某通知倪某来拿钱,倪某与房主一同前往。

房主在棋牌室门外等候,倪某独自上楼找廖某,几分钟后,两人一同下楼。三人在棋牌室内点清3.2万元现金。此时,恰好一旁走过两名顾客,好奇地看了几眼,廖某看在眼里,记在心中。

倪某按例在收条上签名,廖某却又让她在一张折起的纸片上“留个电话”,倪某写下电话后,廖某又让她签名,倪某虽不解但还是照做了。

败诉

没想到,2017年的9月7日,倪某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廖某竟然起诉要求她还钱,更令她震惊的是廖某拿出了一份两人的租房借款协议,上面写着:倪某今收到廖某房租每年3.2万元,一次性付5年共计16万元整,并因新卖房向廖某借款10万元整,每月按2%计息。上面的签名经鉴定真是倪某所写。倪某如遭晴天霹雳,急火攻心一时间急到无法站起,40多岁的人一夜间长出了满头白发。

2018年1月,此案一审开庭,廖某有租房借款协议,还有证人出庭做证,其中两人正是当时在棋牌室内路过的顾客,证实亲眼看见倪、廖两人交割钱款“20多万元”,另一名证人是廖某的妹夫,做证廖曾向他借款10万元用于借给房东,连交付时间、位置、储存的包等细节都清晰无比。

由于人证物证俱在,法院判决协议生效,这意味着,倪某不仅要把房子继续租给廖某5年,还要偿付廖某10万元借款及2%的月利息。倪某不服判决,多次上访。2019年9月,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青浦检察院审查。

剥茧

检察官多次听取此案的各方供词。曾出庭做证的廖某妹夫宋某成了本案的突破口。被检察官多次询问案情后,良心不安的宋某承认:廖某从未向他借过10万元钱。

据宋某回忆,当时案件开庭前,廖某找到他,表示房东倪某去年买房时曾向自己借钱。如今自己想向房东收取一些利息,但碍于十几年的情面不好开口,所以想请宋某帮忙,假装这笔钱是从宋某这里借的。

当时,宋某琢磨着只是一点利息,不是什么大事,就答应出庭做证,并提前商量好证词。法院判决后,宋某才意识到事情没这么简单,自己也被廖某骗了,逐渐生出后悔之意。

有了宋某的证词,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廖某立案侦查。但宋某的证词也只是一面之词,真相依旧扑朔迷离。仔细研判后,检察官选定了几个调查方向。

首先,对廖某经营收入进行合理评估,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寻找专业绘图公司进行全屋布局绘制,谨慎分析来往人流路线图。绘图显示,两名顾客不可能在短短一瞥之下就看清当时三人清点的钱款数目。

其次,检察官到棋牌室现场勘查,发现廖某声称用于存放大额现金的抽屉竟然从不上锁,且破损严重,所在房间临近通向棋牌室的楼梯,平日人来人往,不像常人存放大量现金的地点。

最后,检察官找到了向倪某出售房屋的房主,证实倪某下楼时身边并无大型拎包可以装下其余“23万元”,他们收取3万元现金后,立即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全程并未见到剩余的钱款。综合多份证据,2019年9月,检察机关对廖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雪冤

2020年7月,此案开庭审理。廖某拒绝认罪,声称自己有证人可以做证。法庭决定暂时休庭,补充取证。

此时,宋某的证词已被其本人推翻,曾出现在棋牌室的那两名顾客的证言就显得格外重要。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对当时出庭做证的另两名证人重新取证,这才得知此前开庭前廖某律师曾找过他们,他们说只见到廖某与倪某点钱,没有看清具体数额,律师却多次强调,廖某当时给了倪某26万元。受此影响,两名证人以为这是真实数额,法庭上也如此做证。至此,民事诉讼时的所有证言都已被推翻。

2021年9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所递交证人证言及证物,对本案审理终结。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由于廖某已被定罪,原来的民事判决书失去法律效力,廖某的代理律师因涉嫌违规诱导证人做伪证,也被所在地司法局严肃处理。

倪某“沉冤得雪”后,才知一切来龙去脉。原来,当年倪某提出涨房租时,廖某正在筹钱给儿子在老家盖房,他觉得倪某是在趁人之危,于是怀恨在心,设局报复。他知道倪某文化程度不高,于是精心构思诱骗倪某在空白纸条上签字后,伪造了租房协议和借款协议,目的是给倪某“一个教训”。没想到,这个“教训”最终让他锒铛入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例)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字第00936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 ,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 ,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亲),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4 年5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门店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续签合同,也未缴纳租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租用的房屋,给付从2015年5月8日至腾退房屋日为止的租房费2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某 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0 0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对租赁期限为五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转租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但同时承认该房屋于2013年3月出租给某某朋友的事实。故对被告通过转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2、 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预算书、授权委托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系该装修公司员工)各一份,欲证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装修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某某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装修花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带被告去原告哪里了,当初说一年租金8万元,被告说想多签几年,原告说一年一签吧,当初说有我在,这事不能差),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约定租赁五年,一年一签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时候去原告的门店,开始的时候我们说5年,说一年一签,原告说有信仰的人,不能因为这个差事,今年签合同的时候,我给我弟弟送房费,去原告家里签合同去了,我弟弟说不用了,房租涨价了,涨到15万元),欲证明原、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一年一签,被告因房租涨价没有续签合同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音频资料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亲,原告将房租涨到15万元,原、被告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位于昌图镇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队楼,现千福宾馆南侧一、二层门店出租给被告经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续签了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整。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如被告续租,下一年房租随行就市,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租赁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出租方,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事宜未达成协议,致使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因房屋租金未达成续签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占用原告的一、二层门店交还原告。

二、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费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租协议租金10万一年,周边市场价格6万一年,法院怎么判呢?

原标题:房东白纸上签名被租客伪造合同,16万房租没收到又欠10万

因为一头花白的头发,今年48岁的朱琴(化名)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苍老不少。而谈起她“一夜白头”的原因,朱琴说,主要与一张“莫须有”的租房协议有关。

据朱琴介绍,2016年她在前往自己位于上海青浦区的门面店收取租金时,被租客祁炳(化名)以“留个电话方便联系为由”,要求在一张白纸上签署了姓名及电话。

不料,2017年祁炳突然将自己诉至法院,要求朱琴偿还10万元欠款,其出示的证据正是一份有朱琴签名的《租房协议》,根据该协议,朱琴不仅一次性收到5年租金16万元,还借了祁炳10万元。但朱琴并不记得自己曾签署这样一份协议,也否认收到上述款项。然而笔迹鉴定却显示,这就是她的字迹。

直到一审输了官司后,朱琴才反应过来,所谓《租房协议》似乎正是当年自己签名的那张白纸。

6月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朱琴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目前祁炳已因涉嫌虚假诉讼被立案侦查,朱琴与他的债务纠纷案或将迎来转机。

租客涉嫌虚假诉讼被抓

年仅48岁的朱琴,如今身体虚弱,常年受高血压等疾病困扰。谈及花白的头发,她说,相比事情刚刚发生时,自己的头发已经黑回来了不少,“去年年底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祁炳也因为涉嫌虚假诉讼被抓,大家都说案子可能会有转机了,我心情好了许多。”

据裁判文书网今年6月公开的二审裁定书显示,2019年11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朱琴与祁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裁定书提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对祁炳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9月5日,警方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祁炳执行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书,被上诉人祁炳在本案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因此裁定撤销初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朱琴来说,这无疑是一大转折。据她介绍,无论是自己与祁炳的合同纠纷案,还是祁炳后来被指虚假诉讼,关键物证都与一纸《租房协议》有关。

离奇协议曾被确认属实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祁炳曾将朱琴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彼时,祁炳提供的主要证据正是一份《租房协议》。《租房协议》载明:“朱琴收到白鹤镇某某号门面店租金每年3.2万元整,一次性付五年共计16万元整,朱琴向祁炳借款10万整,每月按百分之二计息,上年押金款1000元整到期归还……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对这份《租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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