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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属于哪种纠纷,车位租赁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车位租赁属于哪种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车位租赁纠纷归哪个部门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车位租赁合同存在哪些纠纷

产权纠纷、使用过程中是否有外力影响(比如房顶漏水)等等。

业主和前任物业签好了车位租赁合同,20年,一次性付清,现在新的物业不认,业主该

可以去法院起诉。

如果业主在租赁车位的过程中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位租赁合同纠纷即是在合同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常见的纠纷处理方式有协商解决、诉讼解决、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车在所租车位内被损协商无果,是否可拒交物业费?

这个是两个概念的,你的车在所租车位内被损,可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或报警等方式来寻找实际的侵权者,看是谁损坏了车辆要求其进行赔偿,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找不到肇事人,想找物业维权,要看你和物业当时租车位订立的是场地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如果只是场地租赁合同,那么无法要求物业全额赔偿,可以根据场地租赁合同,从物业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可以预见侵害行为发生等方面要求部分赔偿。而这并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而物业费是房产享受的保卫保洁,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进行维修及保养的费用,是业主的义务,两者不可混淆的

小区车位、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分三款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权属及使用管理规则,但规定过于原则,尚不足以解决车位、车库的全部法律问题。为深入理解相关裁判规则,本文系统整理、提炼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述的裁判要点,力求为您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法释〔2009〕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案例要旨

1.屋顶停车场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若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系争屋顶停车场的权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系争停车场建造在归业主共有的、本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的屋顶之上,并与屋顶直接合为一体,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在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屋顶停车场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的汽车升降梯的权利归属应与屋顶停车场一致。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8号、730号“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张晓频:《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利归属之法律探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2.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承租人虽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租赁车位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对租赁车位的管理,应从小区秩序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要求出发,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范要求。

案例索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见殷雪、龚漾:《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三、实务要点

1.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适用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实践中,车位、车库的情况不统一,有的是建筑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物权法》只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予以了明确。那种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车位”、“车库”,是指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该条第三款规定的“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车位”、“车库”,实际上是针对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的,建设单位是有权处分这些车位、车库的。而其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与该条前款具体所指是有所不同的。第三款规定中所指的车位,立法本义实际上是指初始规划之外另行产生的车位。《物权法》将项目建设时按照规划建成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其权属,而在项目建设按照规划的批准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适用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3.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是处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这是处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其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保障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禁止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建设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其二,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4.“满足业主的需要”只能是特定时间段内的需要,而且只能是全体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数量上应当有所限制。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业主的需要”,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1)对于业主的需要,在时间上应当是合理的。不是业主任何时候需要车位、车库,开发商都应当满足。

(2)业主的需要在数量上应当合理。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合理需要就是说,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就认为已经满足。

(3)业主的需要,还应当解释为全体业主的需要,或者说最广大业主的需要,而不能是个别业主的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7页。

5.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非赋予业主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0-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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