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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纠纷属于哪类,土地租赁纠纷属于哪类纠纷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土地租赁纠纷属于哪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租赁纠纷属于哪类纠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居住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些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发生租赁纠纷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为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以,租赁合同纠纷由租赁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对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是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土地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您好,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理应作为民事争议进行处理。其理由为:

第一,《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且合同内容是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一般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做出的,表明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范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5号《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宗明义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划为民事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审判实务中也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审理的,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关于上诉人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其理由为:

第一,《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一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他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土地的管理者,他负有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能。

第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性,签订合同之前,出让方已将出让地块面积、用途、年限及其他限定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受让方无从选择,且受让方需改变土地用途等约定条件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由此决定了《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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