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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缺席审判,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缺席审判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缺席审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缺席审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和租赁备案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1) 申请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有纠纷怎么办

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

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出面调解解决;

3、协商、调解不成,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怎样才能要求检查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查建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应当走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很多律师首先想到的途径便是向法院提出申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但这种再审的后果如何?我以为经历过的律师同行比我更清楚;另一条途径则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依职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向法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检察院有一项职能是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检查。这项职能主要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如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有错误,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这过程中有许多是我们非常值得深究的地方。以下我将结合曾经办理过的案例,解析民事申诉案件的操作程序以及要点。

一、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民事申诉的理由

因为申诉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判决、裁定,这要求律师应当具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因此,在民事申诉请求中,应当针对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充分的理由,这样才有可能说服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民事检察科的人员配备有限,如果在民事申诉中不能有力的指出法院的判决错误,单单寄希望于检察官找出案件突破口,这无异于天方夜谭。

《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理由为以下情况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律师在提交给检察院的申诉状及申诉材料中也应当围绕这几个关键点。

在案例中,我针对一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共提出4点理由:

1、该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租赁房屋、支付租金显然是双方当事人所分别应当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保证涉案房屋可用于B公司企业注册和工商事宜的办理,并承诺在B公司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等事宜时,予以配合。但该义务正如合同约定仅是配合义务,且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并未约定明确。

2、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关于提交工商材料的催告函后,不仅提供了部分材料,且以函件形式明确表示,B公司不应以企业开办注册事宜作为延迟支付房租的借口,并承诺B公司可以在准备齐全材料后,交由其免费为B公司办理开办注册。可见A公司已然履行了相应配合义务。

3、B公司在此后不仅未及时支付相应租金,亦未就注册事宜与A公司进一步协商,即发函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毁约意图明显,有悖于基本的商业诚信。

4、原判决反而迳行认定B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释权,进而判令A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显失公正。

三、提出民事申诉的程序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也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区检察院受理、承办民事申诉请求的职能部门是民事检察科,民检科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承办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的抗诉等工作。

1、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应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3、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案例中,某区检察院立案后,向A公司送达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告知书》。并在该阶段,通过书面审查以及询问的方式要求A公司向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配合检察院查明案件。

4、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案例中,某区检察院立案后,便提请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向上海市某中院提出抗诉。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明确指出: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将租赁房屋交付B公司4个月。原审判决亦认为B公司使用了租赁房屋,B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租金。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却认定已经发生的租金系B公司的损失,显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结果直接导致B公司作为房屋出租方在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主要义务后,不仅仅没有相应收益,还需支付B公司数万元,而B公司作为承租方在未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主要义务后,还有所收益。原审判决显然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

5、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本案,上海市某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经过法庭审理调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判决有误。裁定本案指令某区法院再审。再审的结果不仅终止了原判决的执行,让B公司退回元执行的35万元,而且判决B公司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最大程度维护了我的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个完整的民事申诉过程,包括律师向检察院申诉程序、检察院立案审查程序、检察院抗诉程序、法院再审程序。由于这个过程的耗时长、周期长、程序复杂往往被当事人及律师所忽视。同时由于,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的与检察院、法院打交道,提交充分的案件材料,还要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因此这个繁复的过程也让许多律师望而怯步。因此,许多律师抱着“检察院大门难进”、“申诉案件基本不可能受理”的想法,从不代理此类案件。虽然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材料以及受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非常严格,但是如果能够利用好这最后一道屏障,案件的进展却很可能会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例)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字第00936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 ,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 ,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亲),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4 年5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门店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续签合同,也未缴纳租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租用的房屋,给付从2015年5月8日至腾退房屋日为止的租房费2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某 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0 0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对租赁期限为五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转租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但同时承认该房屋于2013年3月出租给某某朋友的事实。故对被告通过转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2、 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预算书、授权委托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系该装修公司员工)各一份,欲证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装修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某某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装修花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带被告去原告哪里了,当初说一年租金8万元,被告说想多签几年,原告说一年一签吧,当初说有我在,这事不能差),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约定租赁五年,一年一签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时候去原告的门店,开始的时候我们说5年,说一年一签,原告说有信仰的人,不能因为这个差事,今年签合同的时候,我给我弟弟送房费,去原告家里签合同去了,我弟弟说不用了,房租涨价了,涨到15万元),欲证明原、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一年一签,被告因房租涨价没有续签合同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音频资料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亲,原告将房租涨到15万元,原、被告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位于昌图镇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队楼,现千福宾馆南侧一、二层门店出租给被告经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续签了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整。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如被告续租,下一年房租随行就市,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租赁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出租方,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事宜未达成协议,致使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因房屋租金未达成续签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占用原告的一、二层门店交还原告。

二、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费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我将店铺租给别人,他拒不交物业费,现法院起诉我怎么办?

对于物业费的缴交,承租人和业主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协商无效,可以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按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缴交物业费的,业主是要负连带交纳责任的。

法律分析

被法院起诉怎么办:1、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些被告拒绝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更有些人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其实这些行为只会给人们留下当事人理亏的印象,根本不可能达到躲避官司的目的。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留置送达;当事人躲起来,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官司照样会继续下去。只有主动签收法院的各种文书,才能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安排,才能了解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起诉你,了解对方起诉的具体内容,做到有针对性的准备。2、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要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要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3、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起草答辩状时要注意两点:第一,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对方的一个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对方起诉状中的一个或几个事实理由;第二,有理还要有据,反驳对方的指控要用事实说话。有些答辩状虽然文采斐然,激扬慷慨,但没有针对对方的指控摆事实,讲道理,只是一味的谴责对方,效果并不好。在答辩状中,当事人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也可以进行反驳。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纠纷中也有违反合同或者其它侵犯你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提起反诉。4、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5、按时参加开庭。法庭是打官司的双方面对面直接说理的地方,所以才有"咱们法庭上见"的说法。参加开庭可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立场,也可以摸清对方的底细。即便你不出庭,法院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6、法院的裁定、判决出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要及时上诉。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天,判决的上诉期限的15天,从接到裁定书、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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