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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环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环保,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强吗?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

如果出现了合同纠纷的问题了,需要大家多了解相关的内容,这样的话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强吗,这是很多人们都担心的问题。同时大家也要了解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是什么,这样的话可以多进行了解。

房屋租赁的时候要签订合同,这样的话是对双方的保护,但是如果出现了合同纠纷的问题了,需要大家多了解相关的内容,这样的话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强吗,这是很多人们都担心的问题。同时大家也要了解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是什么,这样的话可以多进行了解。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强吗?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最普遍的租赁形式。实务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房屋租金纠纷、房屋修缮纠纷、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等。

1、解除租赁关系纠纷。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是指一方提出解除租赁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此发生的纠纷。

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且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2)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以承租人在订约时期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人事部或部分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上述的这些内容介绍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强吗这个问题,不知道大家看了以后是否了解了呢,其实法律保护租房者以及房东是很有利的,但是一定要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是什么呢,这些小常识很重要,希望这些内容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和租赁备案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1) 申请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环保不达标的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解除租赁合同是要付违约金的,如果是房东原因,但是在合同里面又没有约定的,也只能协商解决,否则对自己很不利。

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类型

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有以下类型: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3、损害赔偿纠纷。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5、转租纠纷。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优秀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是答辩状的一个分支,这一部分解决民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又是怎样一个模式?以下挑选了三篇优秀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XX酒楼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XXX),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合同。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被答辩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

20xx年3月份,答辩人接收租赁房产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等)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无法满足酒楼正常经营使用,为此,答辩人多次通知被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予以修缮,但被答辩人均置之不理。

为保障酒楼正常开业和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只能自行聘请施工单位修缮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等),并支付维修费609,456 元。

2、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协助答辩人办理有关政府手续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

但在租赁期间,被答辩人未履行协助答辩人办理有关政府手续的义务,主要包括:

(1)被答辩人未协助办理答辩人与XX有限公司(简称“原出租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注销的手续(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X),也未办理新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见双方提交的租赁合同)。

众所周知,工商、消防、卫生、环保等政府手续均需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被答辩人不协助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答辩人办理相关政府手续以便及时开业造成不利影响。

(2)被答辩人拒不协助办理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酒楼一再推迟开业时间。

由于被答辩人不配合,该手续迄今尚未办妥。

(3)被答辩人未协助办理答辩人外墙广告的手续,对酒楼的营销和营业均造成负面影响。

答辩人从20xx年底签订租赁合同,并从20xx年12月即开始支付租金,但直至20xx年2月份才开始试业,其一再推迟营业时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的维修义务以及协助办理政府手续的义务),致使答辩人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答辩人系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租赁合同也不宜解除。

1、答辩人在酒楼营业前的前期准备工作长达一年,投入近2000万,从20xx年2月才开始试业,20xx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目前正处于正常营业之中,如解除合同将使答辩人遭受重大损失。

2、解除合同对被答辩人也未必有利。

答辩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前期酒楼投入过大,目前投资人名下并无其他有价值财产,其主要收入完全依靠酒楼的正常经营,一旦解除合同,被答辩人对租金的主张更无着落。

且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响双方关于租金、维修费等争议的解决。

3、如合同解除,酒楼将面临清算解散,拆除部分装修以恢复原状,腾空房产期间如何结算租金和相关费用,以及酒楼大批员工失业(酒楼目前雇有170余名员工)等众多问题,这对本案双方以及法院的'强制执行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最高院近期也接连出台了若干审判指导意见,其总的倾向是尽力维持合同效力并促使合同的继续履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租赁合同实不宜解除。

三、答辩人有权从被答辩人应付给答辩人的款项中抵扣应付租金。

1、如上文所述,因被答辩人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答辩人发生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维修费609,456 元。

租赁合同第11条约定,被答辩人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租赁合同第13条也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除非因答辩人过错造成损坏)。

《合同法》第216条、第220条、第221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30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80条也对出租方的相关义务做了相应规定。

因此,被答辩人作为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维修的长期受益人,承担维修责任属于其约定和法定义务,上述维修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有权从应付给被答辩人的租金中抵扣。

2、另外,因被答辩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答辩人装修工期延迟两个月(维修上述附属设施花费约两个月),答辩人因此发生额外费用274,425.69元(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

因被答辩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给答辩人造成的上述额外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也有权从应付给被答辩人的租金中抵扣。

3、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实际交付租赁房产的时间是2008年3月,之前租赁房产一直由原租户经营并承担相关义务。

根据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关于免租期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实际起租期也是从20xx年3月开始。

但当时迫于被答辩人的压力,答辩人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20xx年12月以及20xx年1月、2月三个月租金。

其中,20xx年12月的租金系支付给原出租方,由答辩人与原出租方另行交涉。

20xx年1月、2月两个月租金193,282.8元系支付给被答辩人,属于被答辩人的不当得利,被答辩人理应返还或从答辩人应付租金中扣除。

就此问题,答辩人多次积极主动与被答辩人联系协商,要求抵扣租金,寻求解决办法,但是被答辩人态度消极,一直未予妥善解决。

因此,在租金未能及时支付问题上,被答辩人存在过错。

答辩人要求抵扣租金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在此问题未解决前,被答辩人简单地以解除合同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实属不妥,其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四、被答辩人无权就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本体维修基金主张权利。

1、物业管理费系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系缴纳给有关部门,目前暂由物业公司代收。

本体维修基金(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变更为“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依法本应由业主承担,但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擅自变更原与原出租方签订的合同,让答辩人承担该费用,该费用目前也是支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2、被答辩人提供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清单与答辩人财务核算的数字有较大出入,且上述费用也牵涉到原租户所拖欠的费用,目前答辩人正与物业管理公司核实,并已就上述费用的处理达成初步方案。

3、即使答辩人确实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该等费用的债权人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将其债权转让给被答辩人且被答辩人并未垫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目前无权就该等费用提出主张。

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法庭考虑被答辩人系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长期受益人,就维修费的承担问题作出公正裁决;考虑本案中被答辩人也存在违约情形且酒楼处于正常营业之中,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最高院的审判指导原则,就合同解除问题作出慎重处理,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酒楼

日期: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年X月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

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2000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20xx年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

20xx年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

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

20xx年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

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自20xx年11月开始,答辩人的设备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三、答辩人租赁的设备一直完好无损,现在只使用空压机、吹瓶机、烤箱、小秤、铁床(两台)天平秤、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

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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