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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以及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管辖 怎么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而《 民事诉讼法 》第25条则就 合同纠纷 案件的 协议管辖 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纠纷 的类型 (一)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 租赁合同 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 解除合同 ,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 侵权行为 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对此,法律 法规 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 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 合同违约 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 违约金 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因此, 房屋租赁 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租赁市场会随着经 济的发展而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还远没有进入一个法律的市场,市场行为极不规范,一些违法现象还十分严重并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仍要加强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加强管理,使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的同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采取调解或仲裁的处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 诉讼 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从而推动整个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说房屋租赁之后发生的纠纷可以肯定的就是涉案房屋所在的地点是确定的,但是因为房东和租客可能并不在同一个地方而难以确定其管辖的法院是哪一个,所以就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找到适合判决案件的法院,而一般来说都是在合同约定的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确认方式:一般来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牵连地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不适用于专属管辖,而是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是如何管辖的

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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