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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纠纷的汇报情况,浅谈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租赁纠纷的汇报情况,以及浅谈房屋租赁纠纷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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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 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大部分问题都来源于合同的签订问题没有处理好,导致了更多的纠纷。那么到底该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呢?下面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房屋租赁纠纷 处理程序: 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及时补交。 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之后按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 解除合同 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善保管。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的。 房屋租赁合同 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内容也要明确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优秀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是答辩状的一个分支,这一部分解决民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又是怎样一个模式?以下挑选了三篇优秀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XX酒楼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XXX),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合同。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被答辩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

20xx年3月份,答辩人接收租赁房产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等)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无法满足酒楼正常经营使用,为此,答辩人多次通知被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予以修缮,但被答辩人均置之不理。

为保障酒楼正常开业和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只能自行聘请施工单位修缮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等),并支付维修费609,456 元。

2、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协助答辩人办理有关政府手续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

但在租赁期间,被答辩人未履行协助答辩人办理有关政府手续的义务,主要包括:

(1)被答辩人未协助办理答辩人与XX有限公司(简称“原出租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注销的手续(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X),也未办理新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见双方提交的租赁合同)。

众所周知,工商、消防、卫生、环保等政府手续均需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被答辩人不协助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答辩人办理相关政府手续以便及时开业造成不利影响。

(2)被答辩人拒不协助办理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酒楼一再推迟开业时间。

由于被答辩人不配合,该手续迄今尚未办妥。

(3)被答辩人未协助办理答辩人外墙广告的手续,对酒楼的营销和营业均造成负面影响。

答辩人从20xx年底签订租赁合同,并从20xx年12月即开始支付租金,但直至20xx年2月份才开始试业,其一再推迟营业时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的维修义务以及协助办理政府手续的义务),致使答辩人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答辩人系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租赁合同也不宜解除。

1、答辩人在酒楼营业前的前期准备工作长达一年,投入近2000万,从20xx年2月才开始试业,20xx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目前正处于正常营业之中,如解除合同将使答辩人遭受重大损失。

2、解除合同对被答辩人也未必有利。

答辩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前期酒楼投入过大,目前投资人名下并无其他有价值财产,其主要收入完全依靠酒楼的正常经营,一旦解除合同,被答辩人对租金的主张更无着落。

且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响双方关于租金、维修费等争议的解决。

3、如合同解除,酒楼将面临清算解散,拆除部分装修以恢复原状,腾空房产期间如何结算租金和相关费用,以及酒楼大批员工失业(酒楼目前雇有170余名员工)等众多问题,这对本案双方以及法院的'强制执行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最高院近期也接连出台了若干审判指导意见,其总的倾向是尽力维持合同效力并促使合同的继续履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租赁合同实不宜解除。

三、答辩人有权从被答辩人应付给答辩人的款项中抵扣应付租金。

1、如上文所述,因被答辩人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答辩人发生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维修费609,456 元。

租赁合同第11条约定,被答辩人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租赁合同第13条也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除非因答辩人过错造成损坏)。

《合同法》第216条、第220条、第221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30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80条也对出租方的相关义务做了相应规定。

因此,被答辩人作为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维修的长期受益人,承担维修责任属于其约定和法定义务,上述维修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有权从应付给被答辩人的租金中抵扣。

2、另外,因被答辩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答辩人装修工期延迟两个月(维修上述附属设施花费约两个月),答辩人因此发生额外费用274,425.69元(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

因被答辩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给答辩人造成的上述额外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也有权从应付给被答辩人的租金中抵扣。

3、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实际交付租赁房产的时间是2008年3月,之前租赁房产一直由原租户经营并承担相关义务。

根据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关于免租期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实际起租期也是从20xx年3月开始。

但当时迫于被答辩人的压力,答辩人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20xx年12月以及20xx年1月、2月三个月租金。

其中,20xx年12月的租金系支付给原出租方,由答辩人与原出租方另行交涉。

20xx年1月、2月两个月租金193,282.8元系支付给被答辩人,属于被答辩人的不当得利,被答辩人理应返还或从答辩人应付租金中扣除。

就此问题,答辩人多次积极主动与被答辩人联系协商,要求抵扣租金,寻求解决办法,但是被答辩人态度消极,一直未予妥善解决。

因此,在租金未能及时支付问题上,被答辩人存在过错。

答辩人要求抵扣租金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在此问题未解决前,被答辩人简单地以解除合同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实属不妥,其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四、被答辩人无权就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本体维修基金主张权利。

1、物业管理费系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系缴纳给有关部门,目前暂由物业公司代收。

本体维修基金(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变更为“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依法本应由业主承担,但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擅自变更原与原出租方签订的合同,让答辩人承担该费用,该费用目前也是支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2、被答辩人提供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清单与答辩人财务核算的数字有较大出入,且上述费用也牵涉到原租户所拖欠的费用,目前答辩人正与物业管理公司核实,并已就上述费用的处理达成初步方案。

3、即使答辩人确实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该等费用的债权人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将其债权转让给被答辩人且被答辩人并未垫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目前无权就该等费用提出主张。

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法庭考虑被答辩人系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长期受益人,就维修费的承担问题作出公正裁决;考虑本案中被答辩人也存在违约情形且酒楼处于正常营业之中,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最高院的审判指导原则,就合同解除问题作出慎重处理,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酒楼

日期: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年X月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

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2000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20xx年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

20xx年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

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

20xx年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

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自20xx年11月开始,答辩人的设备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三、答辩人租赁的设备一直完好无损,现在只使用空压机、吹瓶机、烤箱、小秤、铁床(两台)天平秤、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

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广州住建局为妥善处理住房租赁纠纷作出了哪些要求?

广州住建局为妥善处理住房租赁纠纷要求如下: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承租人住有所居;从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要求一: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通知》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

一是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

二是严格按照《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粤建房〔2020〕101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人大第58号公告)要求,合法规范经营,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

三是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投诉量大的,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

四是住房租赁企业要实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包括房屋业主信息、租住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等数据。

要求二:确保承租人住有所居。

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社会稳定和小区和谐出发,协助各区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及涉租赁纠纷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纠纷。对于涉及承租人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并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服务等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力量化解小区内存在的租赁纠纷,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

要求三:从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不得在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引起群众恐慌的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及时向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房屋租赁双方相关信息并协助开展上门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扩展资料

避免租房协议纠纷的方法

1、挑选正规中介。正规中介公司服务较专业,其房源信息量大,成功率高,承租人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2、警惕“二手房东”。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二手房东”现象非常泛滥,经常发生前脚“二手房东

”租房,后脚房东过来收房子,给租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提醒;如是“二手房东,”一定要核对他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并看明原房东是否同意“二手房东”将房屋转租出去,否则无效。

3、确认房屋安全。租房子不能只图租金便宜,一定要认真检查房子是否待拆迁或是危房。

4、不能“签”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三方协商后签订合同,不能只是口头协议,以免租住后出现纠纷。一般房东会要求缴2个月的押金,一定要索取收据,退房时记得凭收据拿回押金。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日报—广州住建局:物业不得断水断电断气驱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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