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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以及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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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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