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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工程量争议,竣工结算工程量争议怎么解决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竣工结算工程量争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竣工结算工程量争议怎么解决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工程量竣工结算了,发现实际工程量超出投标的清单量怎么办?

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

2、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

3、增加工程量后价格是否调整,仍然要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调整。

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应注意下列基本原则。

1、计算口径与定额一致

计算工程量时,根据施工图纸所列出的工程子目的口径(指工程子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定额中相应工程子目的口径一致。

2、计算规则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必须遵循定额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否则是错误的。

3、计算单位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工程量计算单位必须与定额单位相一致。

4、工程量计算所使用原始数据必须和设计图纸相一致

工程量是按每一分项工程,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都必须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尺寸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各部位尺寸。

5、按图纸,结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应做到主体结构分层计算,内装修分层分房间计算,外装修分立面计算,或按施工方要求分段计算。不同的结构类型组成的建筑,按不同结构类型分别计算。

竣工结算有争议怎么写呈报啊

1,竣工验收由负责完成的报告建设单位。

2,竣工验收一式四份的报告,所有书面用笔,字迹要清楚,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留一份副本。

3,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信息,而不是记录。

4,报告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过有效的加盖单位公章。

5,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应附有以下的副本:

(1)施工许可证;

(2)工程勘察成果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建设项目完成报告的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评估报告;

调查,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单位;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由部门批准发行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其他文件;

(5)施工单位签订了本书的工程质量保修。

完成项目审查

表1

项目名称地址

工程建设单位的侦察部队的表 - 结构点击看详细几座建筑设计层 BR

工程单位规模

监理单位

开始日期

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总成本

审查项目和审查

内容的完整的设计项目

案的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工程

两个室外工程,完整的交钥匙合同的情况

合同

分包合同

BR三个专业承包协议,信息技术和施工管理档案

施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技术文件

监督的信息化档案馆档案

施工技术和管理信息

和管理续表1

4,接近主要建材检测报告,点击看详细构配件

设备主要用于功能

5检验报告,质量评价文件

每完成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

设计和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报告

6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维修预订酒店总,分包商名专业单位质量的侦察单位质量承包商

审查的结论:

施工单位负责人:

20

竣工验收日期

组织实施,检查机构

(一)领导

附着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形式

6.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当工程价款结算有争议规定如下: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办法核算;

3、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的11个常见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的11个常见问题

工程竣工的时候需要进行结算审计。但是结算审计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的11个常见问题,欢迎阅读。

一、施工方在送审资料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

①结算编制不完整,资料不齐全、不真实

工程承包方可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或者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导致竣工结算书编制不完整,缺项少项,故意编制未发生项目的资料,还有的资料保存不当,缺失丢失,诸如此等原因,致使审计过程中,竣工结算编制内容无法完全核实,无法找到相应的真实的原始资料,也造成了工程造价结果的不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发现竣工结算书存在问题的现象非常普遍。

②项目管理环节薄弱,项目超预算严重

在实际的项目开展中,不同建设方及承包方管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还存在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不严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现象,施工单位利用其中漏洞,将自身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成本增加转嫁到建设单位,造成建设单位严重超预算等问题。

③工程变更、签证不规范

当建设项目预算准确,材料供应控制严格,且项目结构规整,隐蔽设备较少时,项目的成本非常透明,施工单位的利润是可预见的。工程变更、签证就可能成为边缘手段,施工单位虚开工程变更,蒙蔽建设单位签证同意,又或者直接伪造工程变更、签证等;或出现有的工程变更未经多方确认,弄虚作假等情况。

④定额、取费就高不就低

工程建设项目体量大,工作量大,周期长,涉及分部分项繁多,定额套取过程中模棱两可或者界定模糊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建设单位的.角度来说,希望定额套用尽量走低,控制成本;施工单位则希望应用取费更高的定额,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有的施工单位往往釆取定额套用错误、定额取费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来达到获取更高利润的目的。

⑤工程量、金额计算故意放大“错算”

在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博弈,建设单位潜意识里就认为施工单位会存在多报工程量的可能,而施工单位也心知肚明,更多的时候就将计就计,反正最终的结算金额会在上报金额的基础上有所折扣,便索性在工程量、金额计算故意放大“错算”,希望最终的结算金额在有所消减后依然能有可观的利润。

⑥材料价差调整有误

一个工程项目从动工到竣工,少则几个月时间,多则工期达到几年之久,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各方面费用都可能会发生较大波动,此时就涉及到材料价差调整,价差调整的时间比较容易被忽略,也是错误率发生较高的领域。

二、竣工结算审计机构及人员自身存在的常见问题

①不同审计机构的互动性、协同性有待加强,作用有待发挥

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应资源共享,积极互动和协同共助的。在此方面,近年来有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各自相对独立、各自为营的情况仍然非常明显,不同机构之间往来有限,或只顾自己份内之事,其他一概不管,或合作意识淡薄,很少出现相互支持、配合、借鉴的情况。这些问题,对于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进一步开展是非常不利的。

在作用发挥方面,近年来,不同审计机构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作用发挥很不平衡。以内部审计为例,虽然现在很多单位都设立了内审部门,也在积极工作,但还需更加完善相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②审计人员在专业知识的层次性和复合性方面有待完善

工程审计行业不同于一般审计行业,除了对审计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要求外,对工程与工程造价相关知识的要求也非常高。我国在此方面有所欠缺,目前工程竣工审计的从业人员多为造价专业人员,结构较单一。

③加强对工程审计工作延展作用的认识

从更高的角度看审计工作,很多人都忽略审计工作在提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水平,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社会效益、效能等方面的作用。

④在对存在问题的掲示广度和深度上有待深化

目前,更多的时候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只在指出竣工结算存在的定额错误、计算错误、工程量错误以及最后的造价错误,帮助或督促修改之后就作为审计工作的终止,很少能够关注并指出错误出现背后的原因,没有揭示出现问题所代表的实际原因,对存在问题的揭示广度和深度上都非常有限。

⑤审计评价和建议等方面的作用有待提高

与对存在问题的揭示广度和深度相关联,有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往往在进行审计评价和建议时,只能就工程量问题、工程造价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不能就存在的管理缺陷、廉政风险等提出相应的建议,不利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一步正视存在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防范同类问题的产生,反映了结算审计在审计评价和建议等方面在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有待总结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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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工程量应如何证明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

1、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工程师的确认异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另一种情形,工程师口头同意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签证。对于这部分工程量的确认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竣工结算工程量争议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竣工结算工程量争议怎么解决、竣工结算工程量争议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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