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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工程量,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程纠纷工程量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在工程款案件中,承包人主张的工程量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证明工程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双方在施工中对工程量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第二种,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例如施工图等。

综上,虽然没有对工程量的书面确认,但通过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并结合其余证据,仍可以作为工程量的依据,并非不能对工程量予以确定。

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有争议的,应当举证什么证据?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施工前,需参考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施工中,需参考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施工,需对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对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有争议的,应当举证什么证据?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施工前: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

施工中: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施工后: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

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2.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

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3.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结合图纸和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相关材料、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检验文件、交工验收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工程移交记录、发包人拟使用涉案工程的通知、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审查。

争议工程量应如何证明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

1、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工程师的确认异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另一种情形,工程师口头同意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签证。对于这部分工程量的确认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工程纠纷工程量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工程纠纷工程量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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