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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不当纠纷,如果我们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建设工程管理不当纠纷,以及如果我们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工程签了合同由于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工程施工实践当中,因工期延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不确立赔偿制度,则显失公平,也会给建筑市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因各种原因而归于无效,同时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如何分担?

第一种情形: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对工期损失赔偿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是要求过错方按照相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工期损失赔偿责任。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实际损失的一方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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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损失赔偿标准,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期损失。

观点一: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原则,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在施工合同无效且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工期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并基于在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现行处理规则,原则上当事人也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工期损失。如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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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损失赔偿标准的,但因施工合同无效导致有关违约金条款无效,故各方应依据对工期延误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江苏地区部分中院相关判例(详见【2014】徐民终字第997号)。我们团队比较倾向于该观点,主要理由是认为司法解释仅仅是对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但是不应当对此再进行扩大化“解释”,并延伸到工期延误损失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认定的层次,我们认为于法无据,也没有参照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解释,因为违约金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是偏离实际损失的,有可能大于实际损失,也有可能小于实际损失。因此损失的认定还是应当着重于主张该损失一方的举证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方式是: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限期整改,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纠纷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并提交建设成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在先,工程价款结算置后,验收合格之前的工程价款,属于未到期的债权。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所以,保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铁定义务。

一、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二、常见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里所说承包人的过错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设计缺陷,没有提出,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处理办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据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者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四、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

发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此条款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质量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不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 ? ?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中,无论非诉的索赔结算,还是仲裁诉讼中的裁判,工程文件均为辨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依据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完工后,需依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工程文件进行归档提交。因而,符合归档要求/已归档的工程文件,自然更易于被双方及裁判方认可。

? ? ? ?一、建设工程档案

? ?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第二条第二款将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定义为:“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其具体内容涵盖:(1)城市建设勘测、建设规划档案;(2)城市建筑工程档案:含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战备工程;(3)城市建筑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 ? ? ?二、建设工程档案的载体及归集

? ? ? 工程档案的归集由建设单位负责,其应在主合同中明确档案编写归集的相关的要求;档案中具体文件内容由施工单位编写,之后交由建设单位。如为总承包模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搜集齐全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文件后再交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在已组卷成册的工程文件上签字盖章,再向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及卷宗移交申请。

? ? ? 工程档案的外部表现形式有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如照片、录像)、电子档案(如CAD图纸、与纸质档案一致的扫描件等)。通过卷宗内的卷内备考表能够初步知晓档案涵盖的文件类型、具体数量,以便于查询利用的快速实现。

? ? ? 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 ? ? ?1、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有明确的要求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 ? ?具体程序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行政许可中心填写工程档案登记表、领取档案报送责任书。对符合条件、需要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30日,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工程档案。

? ? ? 上述程序为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 ? ?2、发生争议后客观反映证据线索的材料

? ? ? ?对符合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材料,经过审查、验收环节保证了材料外观上的整洁、完备、规范;如作为证据使用,也基本能够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外,该工程档案在裁判中有较高的证据力,应作为律师关注和举证的重点。例如:

? ? ? ?1、依据档案资料证明分包资格等;

? ? ? ?2、是否属于勘察错误,工程档案可以提供判断标准;

? ? ? ?3、质量、工期、造价纠纷的解决均需依据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 ? ?面对存在相反主张的争议双方,法院经常引入鉴定单位来解决专门的技术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过程性文件不全或者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思,那么鉴定单位可能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文件、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基础,最终无法给出鉴定结论,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裁判。所以,齐备的工程档案为纠纷解决、司法鉴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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