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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呢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途径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当工程价款结算有争议规定如下: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办法核算;

3、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中的一大难题是合同价格考虑调整因素后超出工程概算。

一、概算问题的规定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引起变更的情形可以是发包人、咨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而在发包人要求内承包人实施设计任务过程的变更、深化设计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

关于概算可调整的事由,《政府投资条例》只限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概,且不含“设计变更”事由。

从以上规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均明确批准后的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非特定情形不得调整概算。在符合前述特定情形下,才可进行调整,但应报原批准部门依一定程序审批;如超过10%幅度,一般需重新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复后,方可再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

如国家2020示范文本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三、概算问题的调整程序

由于概算的调整程序复杂、难度极大,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超概算的风险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但笔者认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概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超概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结算请求,并可要求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概申请以解决款项支付问题。但若是承包人原因,如未按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结算超出概算费用,则相应超概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来承担。

工程款纠纷该怎么处理

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处理:法律规定,因工程款项迟迟不结清引起的纠纷,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有哪些方式

解决工程造价争议有下列方式: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自行达成和解;由第三方居中调解;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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