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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关于劳务费的支付,施工合同中关于劳务费的支付标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施工合同中关于劳务费的支付,以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劳务费的支付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哪位仁兄有啊

总说明

为巩固北京市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防止拖欠隐蔽化和产生新欠,改变统计工作分散、薄弱的局面,加强宏观管理,统一、规范地做好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掌握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统计工作一项基础工作,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及有关的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具有三类资质等级按施工资质序列可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规定,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填报统计报表。

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

三、统计方式:

本市区、县属企业按法人注册地的原则统计;本市集团(局、总公司)下属企业按集团(局、总公司)的原则统计;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法人按所属省份的原则统计;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在京建筑业企业分成统计组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填报报表:

1.《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

2.《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

五、填报方法:

1.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具有三类资质等级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包括本市的、外地进京的,以及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在京建筑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位。属于发包建筑劳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属于承包建筑劳务工程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

2.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为各类基层填报单位的一级汇总单位,其对应关系为:区属企业上报各区(县)建委并汇总;集团(局、总公司)所属二级公司上报集团(局、总公司)并汇总;有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进京企业上报各省驻京建管处并汇总;本市其它施工企业、无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进京企业、以及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在京施工企业,分成统计组并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3.各建筑业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采集情况和统计数据,经整理后进行网上填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将所属基层填报单位的数据在网上进行审核、汇总,统一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六、规定与要求:

1. 统计报表从2007年4月份开始定期上报。4月初所上报报表的报告期为1-3月份。2007年春节前大量支付的2006年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数额,不应纳入2007年的报表。

2.报告期统计数字的截止日期均为报告期的最后一天。正常情况下实行季(月)报制度,报告期为“季(月)”。年末结算、支付高峰期,根据领导要求,实行周报制度,报告期为“周”。

3.统计报表上报时间: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⑵结算、支付高峰期(12月份-春节前)实行周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周一中午12时前上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于周二中午12时前汇总上报市建管中心。

报送时间遇到节假日一律顺延。

4.统计报表原则上要求企业进行网上填报,并按照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上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填写书面报表时,可以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做到字迹清晰,不得复写、复印,将书面报表的原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

5.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企业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情况明、数字有依据。

6.统计报表中,(京建施统4表)甲16栏“人均支付工资”的金额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其它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万元”,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京建施统3表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季(月)报

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

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⑵结算、支付高峰期(12月份-春节前)实行周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周一中午12时前上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于周二中午12时前汇总上报市建管中心。

京建施统4表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

季(月)报

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

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⑵结算、支付高峰期(12月份-春节前)实行周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周一中午12时前上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于周二中午12时前汇总上报市建管中心。

指标解释

(一)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1. 统计对象: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建筑业企业。

2. 指标解释:

( 1 )劳务费是指:凡将建筑劳务工程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总价款数额为准(包括设计变更及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增量所追加的合同金额)。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2 款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因此,凡是把机械租赁费、材料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一律视同劳务费。

( 2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6 款的规定:“劳务工程合同规定劳务费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60 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 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因此,应结算劳务费金额包括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和超过规定期限未结算的劳务费金额。

3. 表间关系:

(1)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未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单位:万元);

结算率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2)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二)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

1. 统计对象: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2. 指标解释:

( 1 )劳务费是指:凡将建筑劳务工程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总价款数额为准(包括设计变更及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增量所追加的合同金额)。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2 款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因此,凡是把机械租赁费、材料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一律视同劳务费。

( 2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6 款的规定:“劳务工程合同规定劳务费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60 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 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因此,应结算劳务费金额包括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和超过规定期限未结算的劳务费金额。

3. 表间关系:

(1)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未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单位:万元);

结算率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2)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3) 本年度工资发放情况:

人均支付工资 = 工资支付总额 / 平均人数(单位:元 / 人)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有几种

2种。

1、合同签订乙方进场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95%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

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余款为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5%。

2、按月计量支付: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承包商可以在旬末或月中向业主提交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交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的月报表,业主对这部分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后,向承包商及时支付当月工程款。

扩展资料: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承包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付款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费包括哪些

工人工资,劳保费用,出差的住宿费,汽车费等都可以。一般大部分都是做工人工资来出。一小部分用劳保用品费用。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建筑工程中劳务费如何处理?

长期以来,建筑装饰行业在施工用工结算上始终处于“尴尬”状态,主要体现在对工人结算时的税务环节上,一句话诠释就是:合规成本太高,不合规风险太大!

合规成本太高:

建筑装饰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一般自持),劳务公司与工人产生劳务关系,工人按劳务所得缴纳20%个税,成本极高。当然完全合规的模式下,我们可以将劳务公司设立在税优地或是小规模企业(小规模需要注意,劳务分包企业需要劳务分包资质否则就是虚开,小规模为了降增值税,每家500万以下,按需求如果设立多个并办理资质,成本是划不来的)达到一定的增值税返还或减免,但这在极高的个税面前不值一提。

不合规风险太大:

金税系统的逐渐完善,想必我们每一名财务人员都应该深有体会,简单来讲我国税务的稽查以及监管,已经完成了从传统人为稽查发现问题并处置,变成了系统自动报警,由设立的专项“国家机器”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并且金税系统已经完全可以做到上下查“三代”、上下查“三年”的程度。回看我们所要处理的工人费用结算,劳务公司为了把工人个税降下来,之前所用到的那些“分拆5000以下避税”、“虚购滥用进项票”等明显三流不一致的“伎俩”实属高危,一旦被查,不仅企业要受到严厉处罚,就连财务人员也要受到牵连。

工汇科技成立于2017年11月。是一家垂直于建筑装饰行业用工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工汇有活为公司旗下产品,其寓意为“有好活、好生活”。

工汇有活截止2019年底,在全国已经覆盖了16万工人,目前是国内最大的建筑装饰领域专业施工用工管理服务平台。一端面向建筑总包工程公司、工装公司、家装公司等企业客户,一端面向工长、各工种工人等用户,我们通过系统的开发与运营机制的建设,已经实现以下几个关键点:

1、供需对接

运用移动互联网的时间、位置效应,让企业的招募需求不再依赖固有的资源圈,让工人找活不再依赖熟人社交或者盲目的街边等待,而是通过平台精确信息的发布策略和功能,让供需双方实现快速对接。

2、工人体系建设

建立信用体系、评价体系、积分体系,让多劳者多得、优工优奖,促进工人自主提升的意愿,让企业不仅能快速找到工人,更能找到好的工人。

3、去中间化

消除传统多层分包,实现业务去中间化,企业与工人在平台上的直接对接,打破了行业中原有的多层转包现象,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之前因为中间人员问题,导致工人讨薪的情况。

4、国家支持

系统已与国家税务、工商系统打通,已经实现工人线上自动完成个体户批量注册及后续记账报税全自动化,同时已完成相应政策签署,平台及工人享有专属税收政策支持。

以下是我们操作方案中的重点概述,供您参考:

企业需要做什么?

与工汇有活签订《系统使用协议》及《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并按系统操作建立项目,绑定被发放人员,并在线上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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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9年我们已经服务超过300家建筑装饰类企业,年结算规模已经达到32亿,我们希望能够推动更多企业使用,从而为建筑装饰行业、特别是工人群体带来科技的福祉!

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施工合同中关于劳务费的支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施工合同中关于劳务费的支付标准、施工合同中关于劳务费的支付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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