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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怎么支付的,财产保全 担保费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降低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财产保全需要缴纳担保费,那么财产保全的担保费怎么缴纳呢?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怎么支付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应当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就提供担保而言,诉前保全不同于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一般是现金或者实物抵押。

1.现金抵押交纳担保费的标准是:经过一个审理程序,为一个收费单位,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如需二审,另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一审担保费为申请保全标的物的1.3 ~ 2%。一审收费的80%另行收取。

2.保障额度:保障额度为: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上。

二、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1、财产保全的条件

(1)需要对争议财产提起诉讼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未来生效判决因主客观因素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转移、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可能采取此类行为;客观因素是诉讼标的容易变质腐烂,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3)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等。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2、财产保全的解除

因下列原因解除财产保全: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的;

(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过错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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