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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执行难。中共中央钟发(1999)11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把它提上了议事日程。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加快执行法立法,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推进执行机构改革。实施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已经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各界不争的共识。本文试图探讨研究执行法独立性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实施法的正确定位及其法律部门的独立性

常用术语“强制执行”仅指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执行法是指执行机关实施涉及给付财产和完成一定行为的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制法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执行法包括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程序性规范;狭义的实施法仅指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实施法法典。除了我国的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执行程序,我国签署或参加的单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也涉及执行。因此,执行法的渊源应该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法律,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方法的类似法律规范的总和。”实施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具体的调整对象。有人认为“民事执行法的定位应该理解为在民事诉讼法下单独立法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被归类为程序法的附属法,即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强制执行的附属法或分部门法。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否定了执行法的独立性,对执行法的定位采取纵向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执行法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涵盖三种不同的执行程序规范。

第一,执行法是程序法中执行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包括三种不同性质的程序性规定。强制执行,简称执行,是指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靠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接受制裁和处罚的专门活动。强制执行包括民事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执行。根据现行法律,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不仅包括财产和行为,还包括人身,如司法羁押。行政强制的执行对象可以是一物,如强制分配;可以是一种行为,比如强制许可;可以是一个人,比如强制拘留。“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还包括财产、行为和人身,如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赔偿等财产给付的强制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强制拘留,被执行人生命的强制剥夺。强制执行法是以强制执行财产给付和完成一定的行为为基础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财产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可以称为强制执行法。因此,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界定强制执行法的调整范围是错误的,不能概括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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